對於那些素無政聲而且貪婪無比的貪官,乾隆的方針是嚴懲不貸,而對於與國有功的封疆大吏及江山社稷重臣,他是否會寬縱他們呢?從一些實際懲治貪汙官吏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即便是曾經有功於國的寵臣,一旦沾染貪汙,乾隆也一樣會懲治他們,一視同仁。這充分反映出他對貪汙腐敗嚴加整治的決心,浙江巡撫盧焯及兵部尚書鄂善就是其中的典型。
乾隆六年(1741)三月十四日,左都禦史劉吳龍上疏糾參浙江巡撫盧焯貪贓枉法。這是一個科道官員彈劾封疆大吏的案例典型,最後判處以絞監候結案。但盧焯畢竟在地方上也有很大功勞,雖然得到懲治,並沒有被殺頭,不過也對那些有功之臣敲響了警鍾,警告他們不要因為曾經有功於國就可以貪贓枉法。
盧焯本人的確很有才幹,因為在地方為政政績突出,曾受雍正皇帝嘉獎。盧焯作為漢軍鑲黃旗人,通過捐納入仕的,最初授予直隸武邑知縣。武邑縣舊有均徭錢,按照田畝派斂百姓以供公差費用,造成當地百姓有雙重差費負擔。盧焯憑借才幹,上任之後巧妙地把公耗歸入公項開支,接著懲辦把持公務欺淩百姓的大莊頭,最終革除了這一弊端。雍正六年(1728),盧焯解餉進京,蒙受雍正帝召見,官職升遷到江南詫州知州。在任期間禁械鬥、清監獄,政績顯著,又被擢升為山東東昌知府,並在修築護城長堤、疏浚運河、賑濟災民等方麵,頗有建樹。於是又在雍正九年(1731)升遷為督糧道,移河南汝南道,
雍正十年(1732)授河南按察使,到雍正十二年(1734)時一經擢升為福建巡撫,成為一名封疆大吏。
乾隆初年,由於啟奏減福建邵武縣永安所、霞浦縣福寧衛屯田征米科則,豁免侯官諸縣額缺田地,減免平和、永安、清流諸縣所攤餘的丁銀,還教民養蠶絲織以及疏浚省會護城河等方麵的功勞卓著,因而盧焯受到乾隆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