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著名帝王乾隆傳

限製書吏、幕友

書吏、幕友都是各級封建官吏的親信和辦事人員,一般是受各級官員的指令或委托,代替他們經管刑名、錢穀等重要事務。雖然他們沒有職銜,地位甚低,但是由於清代官吏多係科甲出身,沒有從政經驗;不許在原籍任職,對任職之地情況極少了解。於是一些書吏、幕友便乘虛而入,“借曆幕更事為名,始終占據一衙門。官有去留,幕無更易”,乘間滋弊,成為當地事務的實際主宰者。因此,在各種貪汙、虧空、違法亂紀案件中,往往都有他們插手。為了整頓吏治並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製,乾隆皇帝在采取措施加強對各級官員進行控製和在經濟上嚴懲貪汙、虧空的同時,又進行了限製和打擊書吏、幕友的不法行徑活動。

在乾隆即位之初,針對書吏“貽民害而蠱國事”的問題,即嚴令京城各機構稽查原已遞解回籍而又潛匿京師、營求做吏的書役,將之照例拘拿治罪;爾後不久,又對書吏危害國家政治和廣大百姓的情況進行了全麵地揭露。他說“書役之為害甚劇”,“其為小民擾累,何可勝言!故有訟獄尚未審結,而耗財於若輩之手,兩造已經坐困者矣;額糧尚未收納,而浮費於催征,中飽於蠱胥,已十去二三矣;其餘勾緝命盜、因緣舞弊、遇事風生、株連無辜、賄縱要犯,大率貼寫白役之為害居多”。為了對其違法活動進行打擊,他要求各地官員“將所有吏役按籍鉤考,其有私行充冒者,悉行裁革”;“倘有壞法擾民之事,立即按律重懲”。此後又連頒數道諭旨,著各地督撫、各省藩臬查核書役需索及舞文作弊、因緣為奸種種情弊,對於其中貪汙贓私證據確鑿者,則嚴加懲治,不稍寬貸。如乾隆十七年(1752)七月,以在京兵部書吏及福建藩司書吏先後“用空白作弊”“冒領餉銀”“情罪至為可惡”,而嚴令該管上司“審明時即行正法”,“以為蠱役之戒”。乾隆二十二年(1757)七月,以湖北廣濟縣蠱書周錫璉等十二人輪充糧庫總書,自乾隆十四年(1749)以後,“歲歲加派,私征分肥”,傳諭湖北布政使富勒渾“詳細追究,從重辦理”。乾隆三十四年(1769)六月,以浙江長興縣庫書私增糧耗,派侍郎曹秀先等官員馳驛前往,查審具奏。乾隆三十八年(1773)十月,以浙江太平縣書吏黃元桂等“浮收銀米,匿地私征”而派人往查,嚴肅處理。除此之外,對於中央各機構中的役滿書吏,不遵回籍定例,“潛留原署或著役他處,誘騙攬辦,百弊叢生”的問題,也下令各衙門“嚴查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