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秀青少年時期曾經生活在社會底層,對於官府利用刑獄殘虐百姓這樣的事,有切膚之痛,所以當劉秀做了皇帝以後,擔心這種事再發生下去,在寬刑赦囚方麵做的貢獻十分突出。
首先,他從當時的社會實際出發,經過動亂與戰爭劫難的民眾,最為迫切需要的就是休養生息,所以“務用安靜,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如果說劉秀即位時大赦天下,在當時來說主要是一種出於形式上的需要,那麽,建武二年(公元26)三月的大赦,則完全是實質性的行為了。其大赦的詔令中說:“頃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湣之。孔子雲:‘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詔令引用孔聖《論語》之言,說明當時刑法過重、獄多冤枉的現實,並責成有關官員商議簡省刑法的有關問題。
由大赦的詔令不難看出,這次“議省刑法”的核心,當是“解王莽之繁密,還漢世之輕法”。按照古人的解釋,"王莽之繁密”主要指“春夏斬人於市,一家鑄錢,保伍人沒入為官奴隸,男子檻車,女子步,鐵鎖銀鐺其頸,仇苦死者十七八”。“漢世之輕法”則指“高祖約法三章,孝文除肉刑”之類。此後,在同年六月,三年正月、六月,四年正月,五年二月,七年四月,中元元年,劉秀又發布詔令,大赦天下,從而體現了一種寬大為懷的刑法政策。
其次,劉秀根據形勢的發展及各地具體情況的不同,隨時不斷進行司法調整,以切實減輕刑法。例如,建武三年(公元27)七月詔書規定:“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緩長、相,有罪先請。男子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婦人從坐者,自非不道、詔所名捕,皆不得係。當驗問者即就驗。女徒雇山歸家。”意謂秩祿六百石以下的基層官吏有罪,需先向上級請示,然後才可以作出處理;男子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及婦女受牽連犯罪的,隻要不是大逆不道之罪或詔書有名而特捕的,都不得逮捕係獄;應當審理的一定要案件立即審驗,不可無敵拖延;女犯人隻要雇山(每月出錢雇人上山伐木),就可以放她們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