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武帝劉秀即位以後,天下田地大多荒蕪,無人耕種。如何才能讓人民過上正常生活,而其中致關重要者,莫過於把流散的生產力重新安置到土地上,使小農經濟有一個重新組成的可能。
而要改變父子流亡,夫婦離散,廬落丘墟,田疇荒穢的景象,首先要解決的便是奴婢問題,此外還要采取適當措施,減輕已耕農民的經濟負擔,使他們有一個最起碼的再生產的條件,經濟殘破現象才會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王莽時期,因政治、經濟原因,促使大批良民淪為奴婢。而這在實際上就是大量勞動力被迫脫離土地和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給社會經濟造成極大破壞。這些都促成劉秀即位後,實行放免奴婢和改善奴婢的地位法令的出台。光武關於奴婢法令的條文,從建武二年(公元26)五月至建武十四年(公元
38)十二月的十二年半間,他一連發布了九次此類的詔令:
建武二年(公元26)五月癸未詔曰:“民有嫁妻賣子,欲歸父母者,恣聽之。敢拘執,論如律。”
建武六年(公元30)十一月丁卯,詔曰:“王莽時吏人淪入為奴婢,不應舊法者,皆免為庶人。”
建武七年(公元31)五月甲寅,詔曰:“吏民遭饑亂及為青徐賊所略為奴婢下妻,欲去留者,恣聽之。敢拘製不還,以賣人法從事。”
建武十一年(公元35)二月己卯,詔曰:“天地之性,人為貴。其殺奴婢,不得減罪”。
建武十一年八月癸亥,詔曰:“敢灸灼奴婢,論如律,免所灸灼者為庶民。”
建武十一年十月壬午,詔曰:“除奴婢射傷人棄市律。”
建武十二年(公元36)三月癸酉,詔曰:“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
建武十三年(公元37)十二月甲寅,詔曰:“益州民自八年以來,被略為奴婢者,皆一切免為庶民,或依托為人下妻,欲生者,恣聽之。敢拘留者,比青徐二州以略人法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