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哈赤在萬曆十五年(1587),率部眾從碩裏口呼蘭哈達東南,嘉哈河、碩裏加河之間的一個山崗上,築城三層,建造樓台。在這年的六月二十四日,定國政,立法製,凡作亂、盜竊、欺詐,全部禁止。
努爾哈赤於萬曆十五年築城建衙和定國政的情形,在建州女真曆史上可以說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同時,這也是努爾哈赤個人征程中的一件大事。盡管此時努爾哈赤隻征服了十來個小部,建州女真還沒有完全統一,領地狹窄,人丁不多,僅僅是轄眾千餘的一部之長,與臣民億萬疆域遼闊的明朝相比,與兵強馬壯人口數以萬計的葉赫、哈達、烏拉大部相比顯得十分弱小,但是,他卻胸懷壯誌,高瞻遠矚,開始定轄區之政。
這個“國政”,首先是禁止作亂,禁止悖亂。“亂”,其意之一為“叛亂”,“悖”者,混亂或違反,悖亂二字連在一起,其意顯然也是指的叛亂。簡而言之,禁止作亂、叛亂,就是要維持社會現狀,維護現存秩序,不許將現在的社會狀況予以破壞和改變。“國政”的另一內容是禁欺詐,不許作偽、欺騙和敲詐勒索。“國政”的第三個內容是嚴禁“竊盜”,這是建州女真曆史上第一次以法令的形式,來維護私有製,保護各人的私有財產不被他人竊取搶奪。除此之外,“國政”還有“立禁約法製”一句話,也就是《高皇帝實錄》所說的“法製以立”,即還製定了其他禁令法例,還要禁止其他一些行為,還有一些規定必須要人們遵守,可惜《滿洲實錄》未具體載明,令人難以察知了。
努爾哈赤仿照明朝政府的製度,興建了行使權力統治諸申、阿哈的公堂,並且搬用明朝的稱呼,命名為“衙門”。這個詞一直延續下去,直到天命十一年(1626)努爾哈赤去世以前,後金國汗、貝勒辦公的地方都叫衙門,或叫大衙門,而不是稱為宮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