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康熙四十三年(1704)起,康熙皇帝逐步改變了開礦政策,向禁礦倒退。問題是由防止礦徒聚眾鬧事提起的。
康熙四十三年,康熙皇帝發布一道上諭,說“開礦事情甚無益手地方,嗣後有請開采者,俱著不準行”。次年六月十八日,戶部題複禦史景日珍奏疏,以商民何錫在廣東海陽縣所開礦場,“聚眾幾至十餘萬,強梁爭競,時時有之”,建議“永為封閉”。恰好何錫本人也以所得礦砂“不敷工費”為借口“具呈懇罷”。於是,經康熙皇帝批準,將這個商民興辦的規模最大的礦廠封閉。康熙五十年(1711),又以湖南產鉛地方,“山深穀邃,境通黔粵,苗、瑤雜處,開采不便”,決定“永為封禁”。
這樣一來,不僅限製生產,還控製銷售。康熙四十四年(1705),雲貴總督貝和諾廢止餘銅“聽民自售”的舊製,改行“放本收銅”的政策。除二分繳稅之外,其他八分餘銅禁止私賣,均由官設銅店以低價收購,稱“官買餘銅”。此外,收課時盡量勒索,收銅時加長秤頭(康熙五十年,每百斤秤頭加長到五十斤),給價時又任意克扣、拖延,進行額外榨取。礦民無利可圖,或縮小生產規模,處於半關閉狀態,或被迫倒閉,另謀生路。
康熙皇帝對禁礦比較慎重,仍以防亂為前提,對開礦貧民的處境有所考慮,方法比較靈活。康熙五十二年(1713)五月,他從四川提督康泰奏疏中得知:四川一碗水地方,聚集萬餘人開礦,派官兵驅逐,但“隨逐隨聚”。他覺得這些偷開礦廠的人們,都是些“無室可居,無田可耕,乏產貧民”,全然禁止開礦,“伊等何以為生”。如果能像雲南那樣,礦產頗多,還可以資助軍餉,所出不多,地方官亦應設法“使窮民獲有微利,養贍生民,但不得聚眾生事,妄行不法”。他與大學士、九卿議定了一個區別對待的政策:一、雲南督撫雇本地人開礦及商人王綱明等在湖廣、山西各雇本地人開礦照準;二、其他省所有的礦,未經開采的,或初開采的,嚴行禁止;三、各省本地窮民現在開采者,或久經開采,貧民用很大力量籌辦資本,以之“為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