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司法的另一個方麵,就是君臣比較守法。僅“守法”兩個字,在《貞觀政要》裏就反複出現過。如唐太宗對戴胄說: “但能為我如此守法,豈畏濫有誅夷。”正是由於君臣上下嚴格守法,才有唐初封建社會的“治世”。據記載,當時社會狀況是: “深惡官吏貪濁,有枉法受財者,必無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由是官吏多自清謹。製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商旅野次,無複盜賊,囹圄常空,馬牛布野,外戶不閉。”這自然是溢美之詞。在封建製度下,哪裏有牢獄常空、夜晚不關門的道理?但是,貞觀一代,執法嚴格,吏治清明,社會安定,則是無法否認的事實。
帝王引咎自責,自覺守法。具有雄豪氣質與果斷作風的唐太宗,難免有時“臨朝斷決,亦有乖於律令者”。斷決偶與律信紙相建並不奇怪,通常情況,君主不願承認,更不用說引咎自責了。
唐太宗乃一代英主,認為此非“小事”,強調自覺守法。他對廣州都督黨仁弘案件的處理,就是一個典型例子。黨仁弘在任勾結豪強,受賄金寶,以沒官的少數民族僚族作為奴婢,又擅自賦斂,被人告發, “法當死”。唐太宗憐其年老,又念其元功,從寬發落, “貸為庶人”。這自然觸犯司法尊嚴,自知“弄法以負天”,不願輕開這種先例,於是采取了“請罪於天”的辦法,經房玄齡等大臣再三勸阻,指出唐太宗“寬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請”。
盡管如此,他還是下了罪己手詔,說自己有三罪,即知人不明,以私亂法,未能善賞惡誅,以引咎來維護封建法律的尊嚴,這在封建帝王中極為少見。
唐太宗還要求大臣經常提醒他自覺守法。有一次,魏徵麵奏說: “居人上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老調子,臣下唱過多次,庸主一聽就厭,唐太宗與眾不同,聞過則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