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著名帝王李世民傳

健全法製

封建特權法規。唐太宗所完善的律令,無疑是階級壓迫的工具,是出於封建統治階級對農民群眾專政的需要。正如魏徵所說:“為理之有刑罰,猶執禦之有鞭策也,”比喻刑律不過是君主手中奴役百姓的一根鞭子,形象地揭示了貞觀律令的階級本質。事實也是如此。

貞觀二年,唐太宗對大臣說:近來發生奴婢告發主人“謀逆”的事,必須禁止。 “自今奴告主者,不須受,盡令斬決,”可見,奴婢在法律上根本沒有一點兒地位,簡直不當作人對待。格殺勿論,不正是反映了封建專製主義的殘暴性嗎?至於《唐律》把“造反”定為“十惡”之首,規定“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那首先就是不準農民群眾進行反抗鬥爭,集中地暴露了它的吃人本質。為了保證對農民的賦役剝削,《唐律》還規定“諸脫戶者,家長徒三年,無課役者減二等”,這又完全體現了封建剝削階級的意誌。

《唐律》和往代法律一樣,還製定了維護封建特權,等級製度的條文,在訴訟、量刑上根據不同等級作出不同判決,以及優待尊者、貴者的種種司法特權,如《唐律》有“八議”的規定,使官僚貴族享有減刑、抵罪、贖罪等特權。所謂“八議”,即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勳、議賓。這八類人無非是皇親國戚、官僚、地主等,他們有罪,從而議之,可以赦免減刑。官越大,赦減機會就越多。

《唐律》規定,九品以上官若犯“流罪”以下的,可用銅(唐代以銅製錢)來贖罪,如徒一年,以銅二十斤贖,徒二年四十斤,以此類推。這就為有錢有勢的官僚貴族提供法律特權的庇護。例如,貞觀元年,吏部尚書長孫無忌誤帶佩刀入宮,違犯了“衛禁律”。封德彝建議:判處長孫無忌徒刑一年,用罰銅二十斤來代替;而給玩忽職守的守門校尉定以死罪。對此,戴胃很有意見。不禁發出了“為情一也,而生死頓殊”的感歎!可見,封建法律是維護貴族官僚利益的特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