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對中國封建社會監察製度的改革與創設做出的貢獻是巨大的,
是一位第一流的封建皇帝。他在這方麵的貢獻主要有:設置丞相下的監察官司直,從而完善了漢初丞相、禦史大夫最高行政長官負責監察的製度,並強化了丞相和禦史大夫兩府互相製約的機製。
設置了司隸校尉,強化了對中央百官和京畿地區的監察與治安。
設立十三州部刺史,強化了對地方郡國的監察,以及禦史中丞、司隸、司直、部刺史等監察官員之間互相製約的機製。
西漢建立之後,監察是由最高行政長官丞相、禦史大夫(副丞相)負責。高帝即位後置丞相,漢十一年更名為相國。相國擁有很大的監察權,如秦朝設“監禦史” “掌監郡”,是監察地方政府的專職官吏。漢不設“監禦史”,監察地方,然而卻往往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臨時派遣丞相史監察地方州郡。其後,至惠帝三年(前192),在丞相提議下先在三輔地區,後又在其他州恢複監察禦史。
《通典》卷三十二《州牧刺史》條載: “至惠帝三年,又遣禦史監三輔郡,察詞訟所察之事,凡九條,監者二歲更之,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還監,其後諸州複置監察禦史。"
文帝前元十三年(前167), “以禦史不奉法,下失其職,乃遣丞相史出刺(察探),並監督察禦史”。為加強丞相在監察方麵的作用及力度,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初置司直,秩比二千石,掌佐丞相舉不法”。
從漢初至武帝,丞相這一最高行政長官同時也是負責監察的最高官員,高帝時派丞相史監察地方,惠帝時派監禦史監三輔及地方州郡,文帝時又派丞相史督監察禦史,武帝元狩五年又設司直佐丞相懲治不法,說明丞相在監察方麵的重要作用。
禦史大夫, “掌副丞相”。作為副丞相,雖不是專職監察官,但有負責監察的任務,這表現在兩方麵。一是作為副丞相有輔助丞相搞好監察的義務;二是禦史大夫的屬官中有一個“秩千石”的禦史中丞,是專職監察官,其辦公地點在宮廷中的蘭台,除“掌圖籍秘書”外, “外督部刺史,內領侍禦史員十五人,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