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記載了一批由秦始皇親自頒布的製、詔、法、令,內容涉及一批重大製度。有關國家基本政治製度的法規和許多單行法規,如“焚書令”“挾書令”等,都是以政令的形式發布的。在秦朝的法律體係中,皇帝的製、詔具有最高法律價值。
雲夢秦簡《法律問答》涉及“犯令”“廢令”兩個罪名。所謂“犯令”,即“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所謂“廢令”,即“令曰為之,弗為”。通常情況下,“律”的製定在前,多為先王頒布,“令”的發布在後,多為時君意旨。“令”是對“律”的發展或修訂,在法理上以“令”為準有一定的合理性。
漢代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的說法。秦代將“令”置於“律”之上,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今皇帝的至上權威。
還有一類政令來自地方政府和地方長官。雲夢秦簡《語書》就是南郡守騰向下屬發布的教誡性法律文告。
《語書》是竹簡原題,凡十四枚簡文。簡文開頭語是“二十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騰謂縣、道嗇夫”。這位郡守以政令的形式,要求屬吏貫徹國家法令,他“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為間私方而下之”。
這表明秦朝允許地方官在職權範圍內,根據所轄區域的具體情況,以政令的形式,製定、發布地方性法規。
“式”。雲夢秦簡中有《封診式》,共九十八支簡。簡文分二十五節,每一節的第一簡首寫有小標題,如《治獄》《訊獄》《有鞠》《封守》《覆》《盜自告》等。其內容有對法官審理案件和各種法律文書(供詞、記錄、報告書等)的具體規範,還涉及各類案例。
《封診式》有“訊獄”和“治獄”各一篇。其中明確規定:允許司法官吏依法刑訊,但是這種“笞掠”必須記錄在案,並說明理由。凡不用拷打就查清犯罪事實的,為上等;凡借助拷打的,為下等;有恐嚇行為的,為失敗。在法律上,秦朝並不鼓勵司法官吏刑訊逼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