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著名帝王雍正傳

第八章 安民治民,維護皇權

推保篤宗

雍正對民眾運動的態度和相應政策,是其為政的重要內容之一。雍正二年(1724)二月,雍正頒布《聖諭廣訓》,第十五條即為“聯保甲以弭盜賊”。在他看來,安民之道在於消弭“盜賊”,而治賊的最有效辦法是實行保甲製,使民眾互相監察,不容奸匪窩藏,盜賊竊發。他看到當時保甲法推行無力,有名無實,盜匪不能肅清。他希望改變這種狀況,要求“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防分,鄉以團別,排鄰比戶,互相防閑”。曆代封建政府對民眾的日常統轄辦法是戶口編審,保甲製則是一種輔助法規,它實行的狀況,曆代亦不盡相同,隻在少數情況下推行得徹底一些。這時雍正也是在戶口編審為主要製度的前提下,談保甲製的推行和作用。然而事情很快就發生了變化,雍正四年(1726),雍正再次強調實行保甲法就有了新的內容和意義。

清初實行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記注丁口、籍貫、職業。丁口,是政府征發徭役的根據;籍貫關係到人們讀書,應試、做官等權利;職業,有的不能隨意改變。這些內容關係政府和民人的利害,雙方都很重視,政府由於據以進行剝削和統治,更加留心。人們的家庭情況總在不斷地變化,所以戶籍登記不間斷地進行。清初政府規定三年進行一次編審(後改五年一次),稽查戶口,尤為注意核實丁口,所以叫作“編審壯丁”。當編審之年,各省於年終報告戶部,若違限不報,經管官員都要照違限例議處。由此可見,在當時編審戶口,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務。雍正實行攤丁入糧製度,使編審壯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

比如最早實現攤丁入糧的直隸,在實行二三年後,總督李級發現了新問題,即丁役體現的丁銀已攤派到錢糧裏麵,而且丁銀的數量是固定的,不再考慮增減,因此政府了解人丁數字,已同征收錢糧沒有關係,這樣編審製度就成為多餘的了。他在四年五月的密折中奏稱“直隸丁銀業已照糧均攤,是編丁之增損與一定之丁銀全無關涉” “似宜斟酌變法”。編審不僅是多餘的,它需要一筆經費,購買紙墨,登記造冊,報部,這些費用派向民間,胥吏還要貪占。為免除這一弊病,他要求停止編審。可是廢棄編審後,如何管製民人,他也思謀到了。他認為保甲法既能清查戶口,又能稽察遊民,比編審更好,因此建議嚴飭地方官推行保甲“於編排保甲時逐戶清查實在人丁,自十五歲以上毋許一名遺漏,歲底造冊申送布政司,匯齊另造總冊,具題進呈禦覽”。以保甲代替編審,推正也在考慮這一問題,在李級折奏前半個月,他再次發布實行保甲法的上諭。他指責地方官把保甲當作陳規舊法,“奉行不實,稽察不嚴”。針對村落零散、沿海、少數民族地區不宜實行的觀點,指出數家亦可編為一甲,漢化較高的苗民、僮民都可編為齊民。他怕地方官依然不實力奉行,命製定相應的獎懲條令。當見到李級奏折後,雍正詳細披閱,認為所議“甚近情理”,隻是實行攤丁入糧不久,驟然取消編審是否會產生別的問題,還吃不透,因此要李級正式題本,發給廷臣,廣泛征求意見。七月,吏部遵照雍正的指示,議定保甲條例:一、十戶為一牌,設一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正。二、畸零村莊、“熟苗”“熟童”,一體編入保甲。三、地方官不實力奉行,按情節分別議處。四、建立民間勸懲辦法,對違犯保甲條令之人,若行告發,按被揭發的人數給獎,若為隱匿,予以杖責。雍正批準這一條例,於是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內執行完畢。這時就在事實上停止了編審,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被乾隆皇帝取消了這一製度。編審停止後的保甲法,與從前的不同,它包含調查戶口與維持治安兩項內容,突出了其治安管製的性質。也就是說自此以後,清廷日常控製人民的手段,主要是保甲法。所以說自雍正四年(1726)起,雍正厲行保甲,是在攤丁入糧新形勢下對人民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