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年間,西洋和南洋的商人來華貿易,均至廣州,來的商船不算多,然而不少於康熙統治時期。雍正三年(1725),到廣州的外國商船總計十艘,其中英國船六隻,載來貨物有黑鉛,番錢、哆羅(寬幅毛織呢),日畢嘰以及胡椒、檀香等物,法國船一隻,所載黑鉛、番錢、羽緞、哆羅,大體與英貨相同。噶喇巴(爪哇)、口哥沙、嗎吧喇斯各一隻,貨物為胡椒、蘇木,檀香。北歐的瑞典、丹麥商人,都是在雍正年間來到廣州進行貿易。所有的外商貿易量不大,如署粵撫兼管粵海關稅務常賚所說: “貨物無幾,大半均屬番銀”。
到廣州的外國商船,清政府一律令在黃埔停泊,進行嚴格管理,如其船所帶炮位,由中國官方起卸保存,離去時始行發還。船到後,中國派兵看守,隻許正商數人與中國行商進行交易,其餘水手人等都在船上等候,不許上岸行走,由粵海關進行征稅和查貨。中國的與外商貿易無關的人員,一律不許進入外商船隻。要求外商於當年十一月、十二月乘信風便利,辦理清楚離去。雍正同意這些規則和做法,隻是強調“嚴加約束稽察”。
與外商洽談貿易的行商,又叫“洋商” “官商”,他們在康熙年間組織公行,經過向政府申請,獲得允許,負責對外商的貿易。雍正初年洋行名為“十三行”,其實有四五十家。雍正三年(1725),粵撫楊文乾在行商中設立行頭,專用其中的六家,洋船報稅上貨等事全由他們專門辦理,這就是說清朝政府用行商壟斷外商的貿易,楊文乾又選擇少數行商壟斷洋行生意。
雍正當政時,管理外商的官員往往大肆貪汙。楊文乾是被雍正視為實心奉公、不避嫌怨的好官,當兩廣總督孔毓珣,廣東藩司常賚珣,官達等揭露他貪贓時,雍正很不以為然,大加保護,可是後來真相大白於天下。楊文乾在粵海關每年額稅四萬兩外,以溢耗之名,多得十一萬兩;外商帶來的銀兩,每兩抽銀三分九厘,共得兩萬餘兩;紅黃顏色的綢緞照例不許出口,楊文乾違例準許,每匹得銀七錢,約計可得銀萬兩;外商回船,不論其買貨多少,按其攜來銀兩,每兩加抽一分,獲銀四萬三千兩;而且還以進貢為名從外商船上揀選奇巧物件自用,由洋行商人代給貨價,計銀萬兩。這樣楊文乾每年因管理外商事務,約計貪贓二十萬兩。雍正五年(1725)夏天,楊文乾進京陛見,而時值外商船到來之時,不能細查外商貿易情況,所以行前傳令,外商凡買湖絲一擔,扣銀二十兩,茶葉一擔扣銀五兩,瓷器等貨扣銀二兩。楊文乾還向行商索取銀錢,行商按接洽的外商船隻大小,包送楊文乾一萬兩,或八千兩、六千兩、三千兩不等。雍正六年、七年間(1728—1729),傅泰署理粵撫印務,為時八月,對屬官節禮、陋規一概不收,表示清廉,但補用粵海關書吏五人,向他們每人收銀三百兩,否則不予錄用。楊文乾、傅泰在其他方麵清廉,獨涉及外商事,以為貪點兒無妨。雍正揭露他們的心理是:以為這些事“不關國計民生,設法巧取,而名實兼收”。官吏借外商而獲暴利,由楊、傅二人之事可見一斑。雍正在對洋人關係上處處以國體為重,官吏專在與洋人貿易上舞弊,收受賄賂,也是有失國體,而他卻留意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