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五十六年(1717),清廷禁止人民往南洋貿易後,使部分人失業,無法生活下去,在廣東的官員大都看出了這一問題。雍正初年,孔毓珣建議取消洋禁,允許人民出海貿易。雍正交廷臣密議,隆科多反對。雍正認為兩方麵都有道理,委決不下。雍正二年(1724)秋天,產生了傾向性意見,反對開禁,他告訴孔毓珣“料理地方一切事宜,當於遠大處熟籌深計,凡出一令舉一事,必期永久可行,有利無害方好,不可隻顧目前小利”。又說,“海禁寧嚴毋寬,餘無善策”。由此可見,雍正錯誤地認為開禁對眼前有利,對將來有害,在他看來繼續嚴禁是視野遠大的舉措。
福建是地少人眾、糧食不足的地區,人民常以甘薯充饑,尚難滿足。若再有災荒,民食問題更嚴重。人民在生活無著時,就發動各種形式的反抗。雍正三年秋季欠收,次年又遇春荒,各地相繼出現民眾運動,興化府南台縣民反對糧食出境,搶劫米店,福州人民要求降低米價,巡撫毛文銓不允,群眾打破巡撫轅門柵欄和巡捕官的轎子。邵武府建寧縣百姓罷市,汀州人民因米、鹽價昂,趕罵知府何國棟,上杭人民搶米。
“地狹人稠,無田可耕,民且去而為盜”,這是浙閩總督高其倬在雍正四年(1726)總結福建情況而得出的福建不安定的原因之一,他把它作為請求開禁的理由,因為民無食又無其他辦法,才被迫為“盜”,要弭盜,最好為他們籌劃謀生之路。開洋禁,允許民人出洋貿易,不失為消除人民反抗的一個方法,他說“出海貿易,富者為船主,為商人,貧者為頭舵,為水手,一舟養百人,且得餘利歸贍家屬”。他針對主禁派的觀點進行批駁:怕開禁大米出口,食糧越發不夠,其實外洋產米地方甚多,糧食不會成為大宗出口物品;或慮把中國的船料賣給外國人,然而中國船小,外國人得了沒有用。他經過正反兩方麵的分析,請求雍正解除海禁。雍正五年(1727)三月,雍正原則上認可了他的分析,命高其倬與福建巡撫常賚、廣東巡撫楊文乾商討具體辦法,並命內閣將康熙年間辦理海洋事務的成案,匯編成《海洋事宜》,發給高其倬等籌議時參考。高其倬、常賚、楊文乾等主要是討論出洋民人的回歸問題。九月,折奏民人留住外洋情況:過去出洋一隻船,船戶隻報六七十人,七八十人,實際二三百人,甚至四五百人,多數人都不回歸,因此僑居爪哇的有萬餘人或幾萬人,留住菲律賓的有幾千人。他們認為留居問題的解決,首要的是禁止人民再偷流出國,所以開洋禁著重考慮如何使出洋的人員按時歸來。他們建議采取兩項辦法,一是外出者交具保結,凡出洋的船主、水手、商人都要由族鄰保甲出具保單,再用同業三船連環互保,手續齊全,地方官發給出洋執照,同時登記外出者姓名、年齡、麵貌,注明指紋,到出洋時由有關官員檢驗,回歸時同樣查核,如有去多回少情事,先將船戶人等嚴行治罪,再將留住之人家屬嚴刑追比。另一項是指定出洋地點,為了避免徇情隱瞞的弊端,出洋船隻不許在所在地出口,一律到指定地點檢核出洋,福建集中在廈門,廣東則於虎門,若在其他口岸出海,照私雍正帝半身西服像越之例治罪。雍正認為第二條辦法好,第一條言之有理,但不便於實行。更不同的是他不讚成高其倬等人的基本精神,高其倬等人的目的是讓出洋之人一定回來,雍正則顧慮的是久離鄉井之人回來後,是否會,影響地安治安。次年正月,高其倬、常賚、楊文乾三人會奏,堅持上年原議,對此,雍正甚為不滿,說他們膠執謬見, “唯恐內地人外出,設為種種嚴切科條,殊屬可笑,朕實不解”。又說久留於外洋的人, “忽複內返,蹤跡莫可端倪,倘有與外夷勾結,奸詭陰謀,不可不思患預防耳”。又針對楊等嚴密的保結條文說,大海茫茫,失風漂沒是常有的事,追比其家屬,有這個道理嗎?雍正的辦法是規定出洋期限,對於逾期不歸的人,就認為他是甘心流落外方,不值得憐憫,不許再回國,這樣就使那些想回來的人不敢滯留於外了。雍正是把外出者的按期歸來與逾限歸來兩個問題綜合考慮,不像高其倬等人主要考慮前一問題。他的宗旨是保障社會秩序穩定,而對民人的歸國與否則不太感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