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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規則賞罰分明

賞與罰是領導別人的兩大“利器”,賞罰分明,令出必行,能夠最大限度地激發別人積極性的最佳辦法之一。

賞罰分明得當,是古今中外一切用人者的根本原則。領導者一定要正確使用賞罰,切莫隨心所欲,無原則賞罰。孫武曾把“法令孰行”、“賞罰分明”作為判明勝負的兩個重要條件,而曹操也說:“明君不賞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

美國可樂公司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長勝不衰,暢銷全球。該公司總裁韋恩·卡洛韋在談到他如何取得這一成績時,他肯定地回答:“賞罰分明。”韋恩·卡洛韋堅持優勝劣汰的用人原則,他親自製定了各類人員能力標準,每年至少一次與他的屬下共同評價他們的工作。如果一個屬下不夠標準,韋恩·卡洛韋會給他一段時間學習提高,以觀後效;如果已達到標準,第二年就會習慣性地提高要求。經過評估,公司的管理人員被分成四類,第一類,最優秀者將得到晉升;第二類,可以晉升,但目前尚不能安排;第三類,需要在現有的崗位上多工作一段時間,或者需要接受專門培訓;第四類,最差者將被淘汰。

劉邦平定天下之後,大封功臣,蕭何地位最高,有人對此有異議,劉邦反駁說:“在打獵時,追捕野獸兔子的,是獵狗;但發現獸兔的蹤跡,指使獵狗追捕的,卻是獵人。你們隻能捕殺野獸,功績如同獵狗。而蕭何能發現野獸蹤跡,指使獵狗去追捕,功績如同獵人。”司馬遷在為蕭何作傳時,也十分中肯地評論說:“蕭何嚴守律法,為民生疾苦著想,依法從事,在建立漢朝的功臣中,功績地位居群臣之首。”這種從大處著眼的原則,是以賞罰來引導人所必需的,因此也是賞罰分明中所不可或缺的一條。

在現實中,賞罰要收到實效,就必須要懂得賞罰的藝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