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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稅收和福利不相伴 第一節 生活離不開的稅賦

紐約有一位史密斯先生,在沃爾瑪超市購物時,挑選了一件標價100美元的夾克。可付賬時,收銀員向他收取了108美元。在給他的小票上標明,這108美元中,包括8%的銷售稅。同樣的情形史密斯在其他州也經曆過,不過,當時征收的是6%的零售銷售稅。在美國和歐洲的一些國家,顧客是要按"標價乘以稅率"的模式支付相應的銷售稅的。史密斯可以依據小票,及時、準確地了解自己在這次購物中繳納了多少稅款。後來,史密斯來到北京旅遊,並在一家大型超市裏采購。可是,當他看到自己的小票時,卻發現上麵除了他所購買的貨物的價格和數量外,沒有以前看到的稅率,他感到迷惑不解:在中國買東西,難道消費者可以不支付銷售稅嗎?

美國和中國的稅製不同,在我國相應的稅種是增值稅以及消費稅。不過,有一點史密斯看到了,在我國的銷售中,商品的標價是多少,顧客就付多少錢,僅此而已。倘若不作經濟學分析,我們就可能產生這樣的錯覺:銷售稅征在誰的頭上,誰就承擔了這份稅負。因此,許多人就此認為,在中國,對銷售的征稅是針對商家的,商家是這份稅負的負擔者。那麽,真的是這樣嗎?

在經濟學上,這裏涉及"稅負歸宿"的概念。它是指一項稅收最終的經濟負擔者。在這裏要指明,它是相應於法定納稅人而製定的。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最終的稅收負擔者和法定納稅人有時候並不一致。

也許有些人對此還是有些迷惑。以個人所得稅為例,工薪階層對於它是非常熟悉的,其納稅人自然是有一定工薪收入的個人,而它的稅收負擔者不也正是這個人嗎?是的,在這種情況下,兩者是一致的。但是,以商場裏的衣服為例。按照我國稅法,商家是要繳納增值稅的,此時商家是法定的納稅人。然而,此刻的實際稅收負擔者卻往往是消費者--他們所承擔的數額就包括在衣服的價格裏。隻不過,在消費者的小票上沒有標明而已。在經濟學上,這種行為被稱為"稅負轉嫁"。其實,我們打電話時交的話費,用電時交的電費等,裏麵都有稅,隻是在目前,我國給予消費者的收據上都未曾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