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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增值稅,我國稅收的老大

要了解稅務,就必須了解增值稅。因為到現在為止,增值稅仍然是我國第一大稅種。

一般地,從計稅原理上看,增值稅是對商品在生產、流通、勞務服務等多個環節中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到,商品有增值才會征稅,沒有增值則不征稅。然而,商品的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真實的生產和流通中,往往是難以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現在采用了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辦法,即稅款抵扣。其中,銷項稅額是由商品或者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得出,進項稅額是取得該商品或者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這兩項稅額的差額就是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我們舉例加以說明。假定稅率為17%(對於銷售貨物,我國目前普遍施行這個稅率),B公司向A公司購進貨物100件,金額為10000元。對這一采購行為,國家是要征收增值稅的,由"稅負轉嫁"我們知道,A公司作為納稅人,會將這部分稅款轉嫁到消費者(B公司)身上。因此,B公司實際上要付貨款10000+10000×17%=11700元。此時B公司負擔了1700元的增值稅,這就是增值稅的價外征收。對B公司來說,這1700元增值稅就是"進項稅"。當然,A公司是要把1700元增值稅上繳給國家的。

接下來,B公司開始加工貨物。假設將購進的100件貨物加工成新產品150件,出售給C公司,取得銷售額15000元,對這一銷售行為國家同樣要收增值稅。由稅率計算可得,C公司要向B公司支付的新產品貨款15000+15000×17%=17550元。對於B公司來說,這2550元就是"銷項稅"。當然,它也是上繳國家的。

但是,B公司購進貨物時已經支付了進項增值稅款1700元,現在經計算銷售新產品需繳銷項增值稅2550元,這時,B公司上繳給國家的增值稅款就不是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了。在這時我們看到,其實這850元是C公司支付的,通過B公司交給國家。同樣的道理,C公司再賣給D公司,D公司再賣給E公司……直到最後的消費者。我們不難發現,在這些過程中所收取的增值稅,最終都轉嫁到了消費者身上。正是鑒於這一點,增值稅也是流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