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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對意大利的統治

羅馬征服意大利時,為了鞏固對被征服的城邦或部族的統治,積極推行具有軍事性質的殖民政策,建立殖民地。這種殖民地主要是為了戰略目的。最早的羅馬公民殖民地都是在海岸,如奧斯提亞、安提烏姆、塔爾拉齊那等:在法律關係方麵,這些殖民地的居民保存了完全的羅馬公民權,他們可以加入羅馬部落,可以參加公民大會並且可以當選擔任任何官職,他們還要在軍團中服兵役。因為在法律關係上羅馬公民殖民地和羅馬公社是一個整體,因此,這些殖民地居民被認為是羅馬公社有完全權利的公民的一部分。最初這些殖民地沒有特設的自治機關,而是由羅馬一般市政機關管理。但這種製度在實踐中產生諸多不便,特別是在殖民地距羅馬很遠的情況下,就更加不便?因此,從公元前4世紀末,某些羅馬公民殖民地開始出現了地方自治機關:選出高級官吏、元老院。殖民地的建立不僅有利於鞏固羅馬在戰爭中奪取的土地,同時電是進一步擴張的基地,所以它很早就采取這一政策。其作用一方麵是對被征服地區進行監視和統治,另一方麵也部分地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羅馬公民殖民地除安提烏姆、奧斯提亞、塔爾拉齊那外,還有弗列吉雷、薩特裏庫姆和彭提亞等。

被羅馬征服的城邦或部族與羅馬的關係是不相同的。羅馬征服意大利之後,對意大利各地區根據它們在被征服過程中對羅馬的態度,以及它們各自在經濟上和戰略上的重要性,采取區別對待的辦法,把它們分為以下幾種:一是有羅馬公民權的拉丁自治市,這是拉丁同盟解散以後,被羅馬合並的一些城市。圖斯庫魯姆、拉維優姆、阿裏西亞和諾門圖姆以及北部拉丁姆的其他城市都屬於這一類。這類城市往往保留內政方麵的自治權(有自己選舉的城市高級官吏、自治法庭等),隻是喪失了獨立對外作戰和進行外交的權利。自治城市的公民有羅馬公民權,和羅馬公民一樣可以加入羅馬部落,可以參加公民大會和在軍團中服役。因這類自治城市獲得充分的公民權,又被稱為有投票權的城市(公社)。自治城市的自治製度是按照羅馬國家機關的結構組織公民大會、元老院和選出高級官吏。羅馬給予所屬的城市(公社)以地方自治和完全的羅馬公民權,目的是企圖在意大利城市中製造分裂,使其中的某些城市比其他一些城市有特權地位。例如,公元前381年,圖斯庫魯姆第一個獲得自治城市的權利。它是阿裏西亞同盟的領袖,獲得了這種權利,實際上就脫離了拉丁同盟,因此,拉丁同盟大為削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