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21年(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始皇為了維護封建秩序,令大臣在秦國原有法律的基礎上,加以修訂、擴充,吸取其他各國的有關條文,製定了一套嚴密的刑法製度,發布於全國。
秦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問、式、廷行事等多種。秦代完整的法律條文今已佚失。但人們從考古發掘中能夠部分地窺見其內容。1976年,湖北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秦代竹簡一千餘支,墓主死於秦統一六國後的第五年,據此可知竹簡上書寫的法律是在全國通行的。這些秦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田律》《工律》《徭律》《軍爵律》《置吏律》《除吏律》《效》等各種單行條例近三十種。二是案例與疑案問答,其中有六十多條是關於治“盜”的。三是有關判決程序的規定與說明。由此可見,秦律集中反映了地主階級的意誌,它對鞏固和統一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國家起了積極的作用。秦律所確認的法律形式,對後世封建法製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