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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與尊嚴

一個人能夠體麵地活著,不是他擁有了權力和金錢,而是他擁有了做人的尊嚴,所以內心的自信可以讓他從容而鎮靜寵辱不驚。司法製度若是真的成了人們心目中除暴安良、鏟除罪惡根本保證,它才是有尊嚴的,尊嚴是司法製度最低的底線,也是最高的目標。如果司法製度沒有尊嚴,人們就會對一個社會的基本公正由懷疑而絕望。

現在的一些罪孽深重的人為什麽會那樣的囂張,就是因為他們有膽量有信心去蔑視司法製度的尊嚴,他們確信法律是人製訂的,也是由人操縱的,法律不是用來強迫製約人的,而隻是人為了給社會正義與公道所塗抹的一層脂粉而已。

這在貪官汙吏那裏表現尤其突出。比如李真就惡狠狠地說,“隻要我查出了誰告了我的狀,我非要讓他傾家**產。”而王懷忠的態度相對輕鬆,他說,“你們去告吧!告我一次,我官提一級。”程維高則更瀟灑了,他連說都懶得說,把那個舉報他的工程師抓起來勞教得了。他們作惡不僅沒有罪惡感,而且對司法機關懲惡揚善的神聖職能不屑一顧。他們有勇氣相信,法律在權力的麵前,不是限製權力的,而是為權力服務的,甚至可以為揮霍和濫用不道德的權力掃清障礙鋪平道路。

所有的人都期待著一個充滿了道義、良知、秩序與公正的社會,如果那些無視法律尊嚴的人得不到法律的製裁,人們就隻能對現實的世界滿懷著噩夢般的感受而找不到一條棄惡向善的道路,以惡製惡,以無恥對抗無恥,以卑劣角鬥卑劣,這就會像萊因霍爾德·尼布爾所說的,整個社會都處於一種集體的無意識的不道德中,沒有人認為這是可恥的或有罪的。無罪感造成的不隻是社會整體價值觀的崩潰,而是人們對公道和正義的徹底幻滅。比如,現在無論是誰犯了法,其家族成員和親朋好友都要四處奔走,托人找關係走後門,找的理由是他們認定可以通過一些陰暗的手段減刑、輕判或無罪,即可以修改司法的權威性。為什麽都去找?因為找確實是有效或部分有效的,如果沒有效,就不會有人去找了。最可悲的是,人們在由來已久的找關係中,已經漸漸麻木了關於法律的正義與尊嚴的定義,找的人和被找的人或多或少地都已認同或接受了這一荒謬的邏輯。在“依法治國”的今天,我們必須要有勇氣麵對這一集體無意識的不道德和無罪感,這樣我們才有可能在自我反省與批判中找到尊嚴與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