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文人的非正常死亡

第20章

清初的這兩起文字獄案,可以說是無任何聯係。

莊案發生在康熙二年(1663),洪案發生在二十八年,相距二十六年之久。莊廷明史》案,大開殺戒,“名士伏法者二百二十一人”。而洪昉思國喪期間演出《長生殿》案,由於玄燁本人比較喜歡這出戲,皇帝對皇帝戲大抵在意,“覽之稱善”過,因此,從輕發落,沒殺一個人。(清陳康祺《郎潛紀聞》)

然而,這兩起案子,卻有一個可怕的共同點,都是因為犯了小人而壞事的。

小人,實在不是東西,原來隻以為我命交華蓋,總碰上讓我觸黴頭的小人,後來,我發現,好多人都程度不同地遭遇過,吃盡小人的苦頭。後來,我又發現,敢情,在中國,小人還是一個很古老的詞匯。據《潁川語小》這部書考證:“君子小人之目,始於大禹誓師之詞,曰‘君子在野,小人在位’,蓋謂廢仁哲,任奸佞也。”看來遠古洪荒的夏商周時代,還是物質貧乏、民智未開的原始社會,就有小人為禍,由此可見小人是一種多麽悠久而又普遍的現象。

所以,凡有人類活動的場合,隻要存在著競爭機製,攸關到每個人的物質和精神的利益,就要爭;有人得到的同時,有人得不到,出現不平衡,就得鬥;得不到的人想得到,要從得到的人那裏得,就得奪;得到的人要保護自己的利益,還想得到更多,就要廝殺。在這種你搶我奪的過程中,更習慣於采用暗器傷人者,就是小人。小人,一般都心毒手辣,不如此,則做不成小人,也就得不到他想要的一切。莊廷和洪昉思,就是不幸被小人咬住不撒嘴的倒黴蛋,成為清初文字獄中的要案。

平心而論,知識分子舞文弄墨,敢跟皇帝公開叫板、存心搗亂者,極少極少,大多數,或是出於不通時務,不曉世事,不夠檢點,不知深淺;或是出於無心之失,偶然之錯,行文不慎,落筆走火;或是出於不知好歹,秉筆直書,不知忌諱,碰上槍口而犯了錯誤。若遇到心胸寬容的領導人,放他一馬,量他一條砧板上的魚,又能蹦得多高?但中國大多數皇帝,哪怕胸無點墨者,都患有意識形態恐懼症,哪怕是字裏行間的蛛絲馬跡,也不能隱忍的。所以要收拾他認為是跟他搗亂,其實未必就是真敢搗亂的知識分子,常常采用文字獄的手段,殺一儆百,使士子們噤若寒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