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先生在《中國小說史略·清末之譴責小說》一文中,說到著《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的廣東籍作家吳趼人,當年在上海辦報時:“又嚐應商人之托,以三百金為撰《還我魂靈記》頌其藥,一時頗被訾議,而文亦不傳。”
在先生文中,看起來隻不過記述其事,但春秋筆法,微言大義存焉!我們知道魯迅先生是光明正大、疾惡如仇的精神象征,但他的求全責備,隻是他的做人準則。其實,放在當代作家眼裏,可以說屁事一樁,不會在意的,說不定嫌他開價太低,便宜了商人,讓人家抓了大頭呢?
如今堂而皇之地見諸報刊的“廣告文學”或“收費文學”,哪一篇不得萬把元的進賬?早先,編輯和作家,還有“逼良為娼”的感慨,後來,錢不紮手,便樂不得地幹,大有越幹越歡之勢,凡報刊上登出來的吹捧名不見經傳的廠長經理們的文章,十之八九是付費的,其中包括介紹人的回扣。這類在文壇上司空見慣的行為,早已見怪不怪了。吳趼人算什麽,小兒科一樁;魯迅先生太古典主義,一點也不通脫,時下大手筆的老板,掏錢雇兩個作家寫他,和找兩位小姐陪他,那是差不多的意思。
所以,近年來,為某企業寫一篇報告文學,報酬為一輛轎車;為某老板寫一部長篇小說,賞金是一幢房子;為某名流寫一本文學傳記,采五五拆賬分紅;為海外巨子寫什麽白手起家記,那所得幾乎是一筆不小的橫財,諸如此類的寫作,使一部分人先富起來,也是初級階段題內之意,吳趼人的三百大洋,隻有甘拜下風。說到底,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這有什麽關係呢?馬不吃夜草不肥,人不得外財不富,隻要有錢可賺就行了。但這些人不如吳趼人坦真,明明拿錢,還要撇清,本是圖利,更想求名,魚和熊掌都想要,而且都得到,就比受到訾議的吳趼人高明得多。這就不能不佩服後來居上,青出於藍,還是現代人厲害和狡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