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佛教常識

第六章 宗教法令

宗教與政治自古以來即有其不可分離,相助相成的關聯性,因為宗教沒有離開國家,必須受國家的法令限製,例如建築有建築法規、集會有集會遊行法等限製,繳稅有繳稅條件等。總之,宗教與國家之間關係密切。

自古以來,由於曆代主政者宗教信仰的差異,訂出各種法令,或興隆佛教,或蓄意毀滅佛法。

對於共遵的法令,我們有以下幾點見識:

第一,應明定宗教為宣揚教義,育成信眾,安定社會的團體,以厘清宗教與非宗教的差別。

第二,應明定宗教並非法人團體,因宗教並非財團,也非社團,它是有自己教主、教義、教理、教育、教史的團體。

第三,應明定宗教人士的資格,宗教建築、宗教土地、宗教事業免稅。宗教團體將收入的淨財皆投入社會教化、公益、慈善等事業,應給予免稅,以讓更多民眾享受宗教的教化福利。

第四,應明定宗教團體領導人資格許可,應有宗教學校畢業證書或教會證明文件才有擔任資格[1],以保障合法,杜絕不法。

第五,應朝向章程自治規範,宗教人士皆經高度的道德訓練,應給予自訂章程並自治管理。

第六,應明定宗教可從事的事業,如教育、文化、慈善、公益,宗教團體應自力更生,應開放其可經營的事業。

第七,應有財務處理的獨立自主權,宗教團體應可自由處分其財產,變更或設立開支以將錢財做完全充分的發揮,造福社會。

第八,應明定宗教人士的財產歸屬,宗教人士將生命奉獻給人類萬物,因此,其身後的財產已非適用民法規定之繼承方式,而應歸屬其宗教團體[2]。

第九,應明定宗教團體領導人的產生方式,各宗教各派別有其不同傳承,其領導人隻要合乎章程規範,皆應承認其產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