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十批判書

韓非子的批判

韓非子,根據漢人的分類法,是屬於所謂“法家”的,但嚴格地說時,應該稱為“法術家”。

在秦以前,法與術有別,《韓非》書《定法篇》言“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韓非則兼而言之。故可以說申子是術家,商君是法家,韓非子是法術家。

什麽是法?什麽是術?

“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禦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難三》)

“申不害言術,而公孫鞅為法。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飭(原作師)也。君無術則弊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此不可一無,皆帝王之具也。”(《定法》)

據此可知,法就是有成文的國法,是官吏據以統治老百姓的條規;術就是手段,是人君駕馭臣民的權變,也就是所謂“君人南麵之術”。

韓非在言法的一方麵大體上是祖述商鞅,在全書中稱道商鞅的地方很多,比較詳細的有下列二項:

“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定法》)

“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設告坐之過,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禁遊宦之民而顯耕戰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國以富強。”(《和氏》)

明法令、設刑賞以獎勵耕戰,獎勵耕戰以富國強兵,這是商君變法的精神。商君這位政治家是乘著時代潮流的國家主義者。但韓非不十分滿意他。他所不滿意商君的有二點:第一是言法有未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