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八節 隋唐的司法製度

隋唐是中國司法製度發展過程的一個轉折點,法律律條從這個時候起開始脫離原來的原始痕跡,趨於人性化,司法審理製度也趨於製度化和程序化。隋唐司法製度成為後世的模板。

1.法律內容

在隋之前,律令煩苛是司法製度的一個基本特征。自秦以來,嚴刑峻法精神,一直是司法的主導思想。雖然漢朝以儒家經義解釋法律的方式對此有所緩和,但並沒有解決根本問題。自三國以來,法律再趨嚴苛。各種名目的酷刑流行,動輒陷人死罪,而且法律條文煩瑣,缺乏分類,遵守和執行都不方便,隻是為官吏濫用法律提供了便利。隋文帝建國後,製定《開皇律》,本著改變法律煩苛的精神,對以往的法律進行了重大修訂。後來隋煬帝再修《大業律》。鼎革之後,唐朝在隋律的基礎上製定《貞觀律》和《永徽律》,以及對律條的解釋《永徽律疏》(後世稱之為《唐律疏議》),基本上都遵循了刪繁就簡、廢除苛法,走向法律專門化的原則。

《開皇律》刪去死罪81條,流罪154條,徒枷等罪1000餘條。唐律進一步減死罪92條,改較重流罪為徒罪71條,宣布廢除自古以來的兄弟連坐之法。將法律分為9類,第一為《衛禁律》,是關於維護皇帝和國家安全方麵的法律規定;第二為《職製律》,是關於官員失職處理的行政法規;第三為《戶婚律》,是關於婚戶田土等主要在民事方麵的法律規定;第四為《廄庫律》,是有關國家倉庫和馬廄方麵的行政法規(唐朝實行府兵製,而且主戰兵種是騎兵,所以,對馬廄和倉庫特別重視);第五為《擅興律》,是關於軍隊的法規;第六為《賊盜律》,是關於偷盜搶劫和危害國家的罪行如何界定和量刑的法律規定;第七為《鬥訟律》,是關於鬥毆的刑事處分規定;第八為《詐偽律》,是關於欺詐和作偽的刑事處分規定;第九為《雜律》,凡是不能歸在上述類別的犯罪,統歸在這裏。這樣的分類比起現代的法律當然是粗糙、缺乏係統的,但在古代世界,已經是相當精細的了。唐律其他的篇目還有《名例》(司法總則)、《捕亡律》和《斷獄律》,主要是講司法原則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