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四節 投下分封製度

前節說過,蒙古人在草原的時候,實行的是領主分封製,不過,這種遊牧民族的分封製,跟西周的分封有所不同。西周分封製的內核是宗法製,而且貴族有相應的文化修養,配套相應的禮儀製度。蒙古的分封不僅沒有西周分封製的文化色彩,反而帶有特別強烈的軍事意味。每個領主存在的意義主要是為大汗提供兵員。這種製度隨著蒙古的征服,推及歐亞大陸,原來的金、宋之地當然也不例外。隻是由於這些地區原本存在著更為先進和合理的製度文化,這種製度文化更適合於當地管理和賦稅征收,而作為征服者的蒙古人,出於實際利益需要,也不得不對這種文化有所妥協,結果是形成了分封與州縣兩套製度並存的局麵。

蒙古人從滅金到滅宋統一華夏的期間,統治者不斷進行分封,幾乎所有華夏的土地上,都存在蒙古的領主。分封的對象一般是大汗或者皇帝的宗親、蒙古貴族、功臣以及皇後、公主以及駙馬。由於元朝的皇帝必須經過貴族大會的推舉和擁立,所以,盡管分封製對於中央集權有諸多不利,但由於蒙古貴族的堅持,分封卻隻能進行下去。

關於“投下”一詞的來源,現在學界還有爭論。有的認為來源於契丹人的“投下軍州”,即契丹人的貴族領地,有的認為就是漢語詞匯,“投下”即為“頭下”,頭領名下。還有的認為投下是蒙古人“愛馬”即份地的意思。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就是在幾種說法裏,“投下”實際上都含有分封和食邑的意思。

投下分封製度的存在,意味著一個個大小封建領主的存在。投下主對於封地,具有絕對權力。雖然在法律上,投下的封戶還是國家的編戶齊民,投下主對於他們隻有經濟上的權利,而封戶對於國家依然負有義務,但實際上,各個投下主都把自己的封戶看成屬於自己的農奴。他們不僅在各方麵嚴加控製,而且經常索取超過規定的賦稅,強加給封戶各種勞役,封戶的訴訟也由領主包管。對於那些整個州縣都在一個投下主名下的地方,自然地方全部事務都由投下主包辦,地方官自然成了投下主的辦事人員。而那些份地沒有包下整個州縣的地方,達魯花赤例由投下主派遣,所以,地方官根本不敢過問投下主的事情,一任他們主宰所有跟他們有關的事務,地方官府等於是他的附庸。而那些隻有封戶沒有封地的州縣,投下主仍然可以在封戶所在的州縣派駐管理人員,設立機構,形成國中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