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政治製度史導論(第二版)

第五節 社會等級與政治文化

元朝是中國曆史上少見的對社會劃出明顯等級的朝代,以四等人分,將民族與地域壓迫、歧視公開化製度化。元朝的四等人是這樣分的:蒙古人最高貴,居於社會的頂層;色目人(西域各族和西夏人)次之,這兩等人人數最少,但屬於統治民族。漢人(北方的漢人、契丹人、女真人、高麗人,即原來金朝統治領域的人)居第三,南人(南方漢人,即最後降服的南宋人)處在最底層。

由於蒙古人總數太少,所以,色目人則成為準統治者,蒙古往往利用色目人管理漢人和南人。蒙古人和色目人擁有特權,貴族自不必說,除了反叛朝廷之外沒有犯法的概念,打死漢人沒有任何政府機關能處置他們。就是一般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犯了法也歸特別的機關處理,蒙古和色目人打死漢人,隻判凶手出征。反過來,如果漢人傷了蒙古、色目人,則肯定被判處死刑。因此,各級政府的達魯花赤實際上掌握著漢人的生殺大權。

漢人不許習武,不許擁有武器,不許打獵,不許養馬,不許聚眾生事,所有的結社都被禁止,連祈神賽會、廟會趕集都被懷疑為聚眾造反,被嚴令禁止。每到夜間,往往宣布戒嚴,禁止漢人出行,有病請醫生也不被允許,甚至連在屋裏點燈都受到幹涉,在漢人區域實際上是在實行軍事管製。蒙古駐軍駐紮在全國各個軍事要點,然後由漢軍和新附軍具體控製,他們的行為受到蒙古軍的嚴密監視。如果查出管製不嚴,那麽漢軍和新附軍就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蒙古人原來信仰薩滿教,這是一種比較原始的自然崇拜,所以很容易接受比較成型的宗教。在中亞的蒙古人很快就接受了伊斯蘭教,而在漢地的蒙古人則對佛教的一個分支——來自吐蕃的喇嘛教顯示出極大興趣。作為漢人道教一個分支的全真教,也曾受到蒙古人的禮遇,但不及對喇嘛教的熱情。在元朝,喇嘛教的僧侶地位很高,來自吐蕃的高級喇嘛可以享受“國師”待遇,與皇帝和王公貴族相往還,寺廟廣有田產,勢力很大,一般的喇嘛也受到特別的優待,地位略等於色目人。至於吐蕃僧人,地位就更高,連蒙古貴族也要讓他們三分,吐蕃僧人到處橫行不法的事情,時有所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