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地方區劃,明顯要比元代整齊,層級也大大減少,隻有省、府、州縣三級。鑒於元代地方分散主義傾向嚴重,明代在地方政府製度安排上,更多地強調中央集權,地方政府的權力遭到極大的削弱。
1.省級政府的架構及其變化
明代繼承了元朝行省的區域框架,但卻將行中書省的機構取消,把“省”徹底變成一個地方級別。但是,明朝的疆域遠遜於元,所以,明朝的省相對於元也要小得多,類似西漢時的州。盡管如此,明代的第一級地方建製依然顯得過大。鑒於元朝行省機構的專權,明朝采用了“三權分立”的做法,將一省的民政、刑政和軍政大權,分屬三個機構。
首先是承宣布政使司。這個機構是從原來的行中書省直接轉化過來的,人們還習慣稱之為“省”。但從負責的具體事務來看,承宣布政使司的工作範圍比元朝的行省大大縮小,僅僅負責民政和財政,而且限於例行公事。因為財政上可供省級支配的份額非常小,動一點錢都得報中央政府批準。從朱元璋給這個機構起的名稱上看,無非是傳達皇帝的詔令,強調的是君主的絕對權力,不鼓勵地方行政的積極性。
布政使司設左右布政使各一,從二品,屬於省級最高長官。其下有左右參政各一,從三品,左右參議各一,從四品。鑒於省所管轄的區域比較大,因此,由參政和參議分口管轄,負責府縣(屬於“塊”的方麵)和負責特種專項事務(屬於“條”的方麵)。分管地方的叫分守道,分管專項事務的則以所管事務命名,如督糧道。他們有的駐省,有的則駐在下麵的府縣,後來人們幹脆稱之為“道台”。道不算一級政府,屬於省級派出機構。
其次是提刑按察使司。這個機構負責一省的刑獄和監察,設按察使一員,正三品。副使二員,正四品,再加員額不定的僉事,正五品。副使和僉事屬於按察使的副手,但在實際工作中,主要擔任分巡地方的任務。跟布政使司一樣,他們的分工也有屬於專項業務的(條)和分管地方的(塊),分管地方的叫“分巡道”。後來,由於對某些地方治安的特別重視,特意在這些地方設置兵備副使,負責此地的治安,被稱為“兵備道”。後來,兵備道在各省普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