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談合作必須考慮兩個問題,一是利害,二是條件。有利害才有合作的動機,人們通過合作以趨利避害,降低成本,增加收益,規避危害,減少損失。有條件才能實現合作,條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化體係,因為合作需要信任的起碼氛圍,需要談判,有合適的溝通話語。
按經濟學所謂的理性人假設,理性人之間的合作是要通過多次博弈才能實現的。但即使在這種假設的前提下,依然存在相應的文化條件。就是說,理性人之間存在著完全以利害為歸依的文化,沒有其他的“雜念”,而且可以用彼此通曉的話語談判。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純粹的理性人和理性文化條件是不存在的。真實的合作發生,應該伴隨更為複雜的文化條件。
孫中山先生說中國人一盤散沙。一方麵是憤激之詞,一方麵也是從民族國家角度講的。其實就社區範圍而言,傳統時代的中國農民是很能合作的,甚至可以說,合作是他們大多數人生存的必要形式。在生產層次上,不要說水利灌溉、房舍的修建,就是一般日常的活動,也經常滲透著合作,比如耕作、收獲時的勞力和畜力的互換,看青的協作等等。在生活層次上,合作的幾率就更高,別的不說,就說鄉間的社火戲樂,拜神祭祀,沒有高等級的合作與組織,是根本不可想象的。許多鄉間的民間組織,從宗族到鄉社,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一種鄉間合作共同體。
毋庸置疑,傳統時代農民的合作,是建立在儒家所謂的“親親”的理念之上的。也就是說,基本上是按親緣和地緣規定的親近程度,決定合作的深度。親近程度高的人,合作的可能性高,反之亦然。顯然,對於這種合作的發生,傳統時代盛行的儒家倫理和禮儀儀式,構成了相應的文化氛圍,誠信建立在彼此“一家人”的前提上,又得到儀式的強化。在這種條件下,溝通自是最便捷的,因為不存在任何話語方麵的障礙。盡管如此,合作還是存在規模和農民個體狀況上的差異。因為即使在熟人社會“自家人”的範圍之內,每個人及其家族的受信任度也是不同的,客觀地說是分梯度的,信譽好、能力強的人,發生合作的幾率肯定會高一些,反之,則不容易尋求合作者。數個家戶之間的小規模合作,實現較易,農戶自己就可以操作,而比較大規模的合作,則需精英的參與。一般來說,精英不僅威望高,具有可信性,而且擁有話語的解釋權,所謂知書達禮(理),可以熟練地運用令農民信服的語言來說服他們。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有天然的談判能力。在一般情況下,隻要精英出頭,群起響應是必然了的,即使那些本不情願參與合作的人,也會迫於群體的壓力,選擇從眾。晚清時節,信仰基督教的教民,有不拜偶像的借口,按教會的規定,是不許參加村民的戲樂活動的,所以也無須交納這些活動分攤的費用。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除非有教會的強力幹預,一般的教民還是選擇參加活動並交納戲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