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佛教·世俗

第十章 佛教與會議

孫中山先生在《民權初步》中,對會議的定義為:“凡研究事理而為之解決,一人謂之獨思,二人謂之對話,三人以上而循有一定規則者,則謂之會議。”簡單地說,會議就是三人以上,循一定的規則,研究事理,做有效的溝通,達成協議,解決問題,以收集思廣義,群策群力之效。

這種注重條理、程序、製度的會議方式,早在佛陀時代就已經實行了。根據《中阿含經》記載,佛陀指出一個國家富強康樂的條件之一就是“數相集會,講議正事”,可見佛陀對會議的重視。不但如此,佛陀還為僧團製定會議的程序、製度,僧伽會議可以說就是今日民主會議的鼻祖[1],其形式可略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布薩:僧團每半個月舉行一次布薩儀式,請精熟律法的比丘說戒,凡在一定區域內居住的僧眾,都有義務參加布薩會議[2]。若因病或其他重要事故不能出席會議,必須事先如法請假,並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眾表示,自己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決議,無條件讚同。比丘在這半個月裏有違法的行為,於大眾麵前告白懺悔後,僧團中不得再私自議論是非。

第二,羯磨:僧團用於授戒、說戒、懺悔、結界及各種僧事處理的會議法。分為單白羯磨[3]、白二羯磨[4]、白四羯磨[5]三種。僧團的羯磨猶如現代議會的三讀,發揮高度的民主精神,以大眾的意見和力量圓滿解決僧團裏的各種事情,成就大眾過六和敬的生活。

第三,滅諍:僧團中為解決爭議事件,佛陀在戒律中製定七滅諍法,即:現前毗尼[6]、憶念毗尼[7]、不癡毗尼[8]、自言毗尼[9]、覓罪相毗尼[10]、多人覓罪相毗尼[11]、如草覆地毗尼[12],以公正、平和的原則處理大小諍事,不但保障個人的權益,且情、理、法兼顧,使僧團得到清淨和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