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道,自從1984年台灣通過“優生保健法”使墮胎合法化以來,台灣的墮胎率年年攀升,現在一年有四十多萬墮胎案例,已經超過了出生嬰兒的人數。有關方麵因此也在積極修正“優生保健法”,其中對於已婚婦女墮胎須否經過配偶同意的問題引發各方爭議。
其實,像墮胎乃至安樂死等問題,並不是法律、宗教、道德所能規範的,這是極為複雜的問題,攸關生命、人權、道德、信仰,甚至因果等種種牽連。有的宗教反對墮胎,但是為了照顧未婚生子的少女,也有“未婚媽媽之家”的設立,可見都在努力想要解決社會問題。
佛教對於墮胎的看法,認為胎中嬰兒也是一個生命,墮胎是殺生。理上雖然如此,但有的婦女墮胎是不得已之舉,例如所懷的是個殘障兒,如果第三者說不可以墮胎,但是母親生下一個殘障兒,要養育數十年,衛道人士能提供她什麽幫助或關懷嗎?
或者有的婦女不幸被人強暴而懷孕,如果我們隻是一味地基於慈悲不可以殺生而反對墮胎,又何能體會母親一生對兒女的愛恨情感?所以,有些事情不是單純從道德或法律的立場所能解決的,它所牽連的關係是多方麵而複雜的,最好是授權給當事者,也就是母親本人做出決定,縱有因果,也由母親自行承擔一切後果,旁人無權置喙。但是現在社會上還有一個現象,就是有的婦女墮胎後有罪惡感,一些不肖商人於是趁機勸她花幾千元買個嬰靈牌位來超度,以為花錢消災就能化解冤結,其實是利用婦女軟弱的心靈來斂財。
世間上有很多的問題,不是法律、道德、輿論能夠徹底解決的。可不可以墮胎?我認為這是母親的事情,應該交由女主人自己決定,別人是做不了主的。一個女人墮胎必定有許多的辛酸,許多的壓力,許多難以告人的痛苦,我覺得應該給婦女一些自主權,給她們寬容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