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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平等從財產開始

女性加入職場之後擁有了自己的經濟來源,而隨著女權、人權、自主權的抬頭,夫妻的財產也由過去的“共有製”,變成了今天所謂的“分開管理製”。在台灣,許多婦女團體經過十一年的奮戰,終於在2002年廢除了以家父長製為基礎的“聯合財產製”,而有了強調夫妻人格獨立、義務同擔、權利共有的夫妻財產“所得分別製”。

過去在台灣,女性嫁入夫家,就成為丈夫的附屬,包括其名下的財產也歸丈夫所有,沒有個人自主的財產。1996年之後,夫妻財產是依登記名字判定所有權之歸屬,但是在妻子名下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等原則上仍歸屬丈夫。新修定的“夫妻財產製”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從此條文可以看出在經濟上女性已不再隻是附屬,而是明定兩性平等自主的地位了。這實在是可喜可賀的。佛教一向主張平等,佛陀常言他是“眾中之一”,與眾生等無差別;連“生佛”都能“平等”,何況“男女平等”呢。而且,當一方破產或負債時,修定的“分別財產製”能使另一方的財產免受牽連,對家庭經濟是一大保障。新製之法是本著合夥、平等的理論,認為夫妻是家庭的“合夥人”,應該共同負擔家庭生活,不管外出賺錢,或在家操持家務,其貢獻是一樣的。記得當時報紙上還列出:“煮飯”一事需支付多少錢;洗碗、洗衣服、拖地、照顧孩子……各需多少費用。

將家務視同有薪工作,曾經引來許多看法和討論。不過,我不太認同“夫妻合夥人”的論點,既然是“合夥”,就隨時可以“拆夥”,難怪現在離婚率那麽高。夫妻不是以金錢合作的關係,金錢雖然很重要,基本生活費、孩子教育費,乃至享有稍具水準的生活品質等都少不了金錢,但是“寶物歸無常,善法增智慧;世間物破壞,善法常堅固”(《正法念處經》),金錢不是萬能,尤其家庭裏有比金錢更重要、更有意義、更值得追求的善法,如相親相愛、體貼關懷、忠誠信賴、知足歡喜等,才是取用不盡、最為珍貴的財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