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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有老病朽壞,生命如薪火相傳

現在醫學發達,人死之後,通過“器官移植”可以讓許多垂死的生命得以延續,也讓捐贈者的慈悲精神得以傳世,但是因器官移植所引發的諸多爭議,也是目前社會大眾一致關心、探討的話題。

關於“器官移植”,台灣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早於1987年6月19日就公布施行,隨後於1993年修正部分條文,其中第六條規定,醫師從屍體摘取器官時,必須是在:

(一)經死者生前以書麵或遺囑同意。

(二)死者最近親屬以書麵同意。

(三)或死者生前為捐贈之意思表示,經醫師二人以上之書麵證明者。

以上三者,必須符合其中任何一項,才能進行器官捐贈。

談到器官捐贈,其實身體不是“我”的,身體乃四大假合而有,就如旅店般供我們今生暫時居住而已,所以我個人認為,當一個人的生命走到盡頭,與其讓身體被蟲蛀、腐爛,不如將有用器官加以移植,讓別人的生命能夠繼續延續。

一篇名為《如果你要懷念我》的文章說得很好:“總有一天,我會躺在醫院的白色被單下;總有一個時候,醫生會認定我的腦功能已經停止。那表示,我的生命已經結束。那時候,請千萬不要稱呼那是死亡之床,而請稱之為生命之床。因為我要將我的身體拿出來幫助別人,延續並讓他們有更豐盛的生命……”

捐贈器官含有生命延續、內財布施、資源再生、同體共生等意義。試想:當你捐出一個眼角膜,就能把光明帶給別人;當你捐他一個心髒,就能給他生命的動力;當你捐贈骨髓,就是把生命之流,注入他人的生命之中,所以真正的生命是不死的!

身體雖有老病朽壞的時候,但生命如薪火相傳,是永恒無限的。通過器官捐贈,帶給別人生機,也是自我生命的延續。但是由於器官取出要在宣布腦死到器官壞死的短短時間內進行,而中國人一向保有全屍及死後八小時不能動的老舊觀念,因此器官捐贈的思想一直無法普及華人,造成器官市場一直呈現供需失衡的現象,有許多人需要移植心髒、肝髒、腎髒等,卻苦等不到有心人捐贈,造成許多的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