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了十幾年書,好像終究得遇上一回這類事情。
那天我真的非常吃驚。沒想到,保護知識產權,竟然具體地落在我的頭上!
一九九四年九月舉行的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上,我偶然發現,作家出版社的展台,竟然將我一九八六年曾在該社出版的長篇小說《隱形伴侶》,仍列入了《當代小說文庫》展出。該社的94圖書征訂單上,《隱形伴侶》的新書價13.80元赫然入目。出版日期1994年9月。
我的吃驚在於:一九九二年著作權法頒布以後,當作家出版社的有關編輯來向我詢問,是否願意正式簽訂一九九二年以後《隱形伴侶》一書的版權時,我已作了明確的拒絕。那麽,現在這本書的出版,即意味著作家出版社是在並未擁有與作家本人簽訂出版合同的情況下,擅自進行第五次印刷的。
而在我這方,我既然已“收回”了該書在作家出版社的版權,自然有權重新支配自己的版權。為了在《隱形伴侶》長篇電視劇即將播映時,能有更多讀者買到該書,於是在一九九三年二月,我將《隱形伴侶》一書的版權,轉讓給了華藝出版社。華藝已排版待印。
明明已經“離了婚”,原先的婆家怎麽還把我算作他們家的人呢?
一場關於該書版權的交涉就此開始。
幸而作家出版社的有關領導對於著作權法的原則規定並不陌生,他們口頭上承認了這個做法已構成侵犯作者版權的事實。他們的解釋是:該社的編輯部門與出版部門工作缺乏銜接,管理環節錯位,造成失誤。於是,現在擺在我們雙方麵前的問題是——怎麽辦?
畢竟《隱形伴侶》曾與作家出版社有過五年的“婚姻”,我在尋求如何解決版權糾葛的妥善方法時,也曾考慮過作家出版社表示希望該書能繼續留在《文庫》中的要求,即中止與華藝的合同,重新與作家出版社正式簽約。但我作出讓步的前提是:作家出版社應支付給我該書與華藝同等的稿費標準,並且支付給華藝出版社已為該書排版的費用和一部分市場損失。我想這並不過分。為了誠意解決問題,使圖書市場不至於同時出現兩種版本,我試圖幫助作家出版社彌補已經構成侵權的事實。但遺憾的是,作家出版社沒有接受我的想法,而是通知我,他們已決定放棄該書的製作,寧可廢棄目前已投入的費用,也不再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