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作品屢屢被侵權,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了。
隨意到書店書攤去翻翻,尤其是那些當代散文集、小說集一類的文學書籍,總能發現自己的某一兩篇文章,赫然收在其中。或者偶爾有朋友告知,某某書中有你的作品,才略知一二。在該書出版之前,出版社的編輯從未露過麵,電話或是信箋的招呼也沒同作者打過,作品當然是沒有經過作者授權的。更糟的是,書出版以後,出版社仍然像是完全沒有那麽回事,不僅應付的稿酬毫無蹤影,就連書也不寄給作者一本。真是能賴則賴、能蒙則蒙了。
所以,被作者自己發現侵權的作品,還在少數;更多數的,就那樣在出版物的汪洋大海之中,渾水摸魚地漏過網去了。
常常有這種感覺,就好像自己丟了一件東西,後來發現這東西竟然在某某那兒。但上麵有著自己的名字,所有權很明確啊。因此去向他索要——他要麽裝糊塗要麽耍賴皮,一會說,我還以為是公用的呢;一會抱怨說,借來用用也無妨嘛……倒顯得是我不夠大度大方,倒反是我的錯了。讓其歸還,不是借故拖延就是推三阻四,實在搭不起精力奉陪,最後隻能不了了之。
把別人的東西拿來當自己的用,若說這是當年公有製的殘餘,尚可諒解;其實骨子裏是極度的利己,為利益驅動,顧不上良心和道德。
這幾年,我們許多作品被侵權,往往由於作者舍不得時間、或拉不下臉麵同出版社理論,眼看著此風漸長,甚至越發猖獗起來。如果不是《著作權法》的公布實施,有時差點連自己的姓名都找不回來。
所以,遇上這樣的事情,首先必須對自己說:不能算了。
然後,當然是有理有利有節、心平氣和地同對方協商,尋找解決的辦法。
實在攤上蠻橫無理的主,就隻能求助於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