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幼者本位——兒童文學論集

建設原創兒童文學的和諧生態

一、原創兒童文學的含義

評判一部兒童文學讀物是否為原創作品,應從三個方麵來考量,即:(1)由本土作家創作的;(2)首次正式發表(出版)的;(3)作為商品進入市場供讀者選購的文學作品。

本土作家的作品,引進的不能算;作家創作的作品,編寫譯述的不能算。編寫譯述的作品也會有某種程度的創作成分——這裏的“創作”類似於創新,是局部的非本質的創作——原創作品中的“創作”在本質上是一種“創造”,是從無到有“誕生”的新作品;首次發表出版,非首次的不能算;出版後放在倉庫裏,未被擺上書架或未被讀者購買的也不能算。尚未被市場或讀者“發現”的作品,還隻是潛在的、非完全意義上的作品。因而我們評判當下原創兒童文學現狀的一個重要考量,就是原創兒童文學作品的銷售情況,又因為銷售統計的繁雜不便,統計原創兒童文學作品的出版量便成為一種簡易的可能。由此可見,原創兒童文學的生產涉及創作、出版、銷售亦即作家、編輯、讀者三大基本要素(環節),是一個“鮮活”的生產流程和一個“自足”的產業係統。沒有作家的創作,原創兒童文學就成為無源之水;但沒有編輯出版,作家的創作隻能是胎死腹中的“習作”,不能算作原創作品;即便過了這兩道“工序”,沒有銷售與讀者閱讀行為的發生,原創兒童文學的生產仍然不能正常進行——產品的市場命運對再生產有著決定性作用。而在創作、出版、銷售三大生產流程中,出版是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而這個環節不通暢,出現嚴重的“腸梗阻”現象,是當下發展原創兒童文學的最大症結所在,這也是由出版的性質所決定的。

二、出版對於原創兒童文學的意義

作家有創作的自由,創作是一種極富個性化的私人行為。創作是作家的權利,作家卻沒有出版的權利。出版是一種社會行為,不僅有著強烈的意識形態色彩,作為文化產業的出版經濟,還要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出版者選擇文學出版的前提也必然是“有利可圖”,遵循供求關係的法則,這種“趨利”(社會利益與經濟利益)選擇的結果之一,就是出版可以不選擇文學(出版在文學之外有多種選擇)而且“過”得很好,選擇了文學可能要付出更多;出版掌握著文學生產的主動權、“準生證”,麵對出版選擇,作家往往充滿抱怨卻又無能為力——作家的創作隻有通過出版才能成為我們所說的“原創作品”。創作與出版、作家與編輯的矛盾,也因此有愈演愈烈之勢。隻有那些受到市場和讀者歡迎的少數幾位作家,才能享受“出版自由”的特權——兒童文學出版中出現的秦文君現象、楊紅櫻現象,就是如此,這也從一個方麵說明,出版不是不關注兒童文學作家、不關注兒童文學創作,而是受到“利己”原則的驅動,隻對那些能夠給它帶來社會影響和經濟效益的名家名作感興趣,一旦發現一個“楊紅櫻”,出版者都蜂擁而上,甚至恨不得將其“包”下。你能說出版者不關心兒童文學嗎?而現實的情形是:作家抱怨自己的作品得不到出版社的重視和出版;編輯抱怨好的作家作品太少,即使出版了也難以得到市場與讀者的認可;讀者則抱怨作家和出版者,不能為他們生產優秀的兒童文學原創作品。至此,作家、編輯、讀者都對當下原創兒童文學的發展現狀感到嚴重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