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師的資格認定與任用
從清末廢科舉、興學堂以來,義烏的教師一直不能滿足教育發展的需求,但政府對中小學教師的學曆要求始終是比較高的。1903年頒布的《奏定任用教員章程》規定,高等小學堂正、副教員必須具備初等師範學堂以上畢業學曆;初等小學堂正、副教員須初等師範學堂畢業學曆。教師的任用都由學堂堂長或學監決定。
民國初期,各公立初級小學和兩等小學校長均由校董推舉,經教育局呈報縣知事委任;私立小學校長由董事會聘任或由學校設立人兼任。1931年10月始,縣立小學校長由縣教育局遴選,呈報縣政府備案。
教師任用則以聘任製為主。全縣中學自1932年開始,小學自1934年開始采用教師聘用製,一般由校長提出聘請。受聘時間多為1學期或1年,因此,教師更換較為頻繁。聘任時,受聘者提交相應學曆等證明文件,送縣教育科驗印;不符合要求者,或者準以代用教員任用,或不予任用,或之前已任用的,予以辭退。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不少學校因尋覓合格師資艱難,一些不合格者隻能將就任用。中學教師的任用還要呈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
當時,一批接受過西學的知識分子熱心舉辦新學,如參與籌建縣立初級中學的黃鍾瑞、樓夢弼、朱元鬆、朱式歐等,他們成為了新學教育的主力軍。但從全縣師資力量看來,因為師範畢業生很少,初、高等小學堂教師多數仍由原來的塾師來充任。1931年開始,在鄉村教育家楊效春的倡導下,義烏縣立初級中學招收附設師範訓練科,先後三期培養了初級師範畢業生92名,緩解了義烏縣的師資。之後,陸續有省內各師範學校和高級中學師範科的畢業生分配到義烏執教。自此,聘請和分配是義烏師資來源的兩條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