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機構與職能的變遷
清末,學部為清政府的最高教育行政管理機構,各地又分別以省、府、縣(廳、州)三級負責,縣地方長官主管縣立學堂,核批和管理各類學堂及社會教育機構。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學部頒行《奏定勸學所章程》,規定各州市縣設勸學所,為地方教育的行政機關,其職能是負責各鎮鄉的教育事務,宣傳教育宗旨,勸導興學,調查學務。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義烏縣遵照《奏定勸學所章程》將學務局改為縣勸學所。勸學所地方長官為監督,設董事1人,負責各鄉鎮的教育事務。
1912年,任國民政府教育總長的蔡元培主持改革教育行政,將教育行政管理分為中央、省、道(專員公署)、縣(市)、城鎮(區鄉)五級分別負責。同年,義烏縣政府撤勸學所設立教育科。教育科設科長、科員若幹人,並兼任視察員,對縣知事負責。各區設學務委員,負責規劃、核查及報告事宜。
1913年,教育科改稱第三科。1916年又複設勸學所,設所長、勸學員、書記、巡回指導員和學務委員若幹人。縣公署在民政科內設主任教育職員,但教育行政事務主要由勸學所處理,縣公署起監督作用。同時,設視學1人,直屬縣公署,其職位與勸學所所長同級。勸學所辦理教育行政事務。凡屬重要事務,須經縣教育會議討論。縣教育會議成員由縣公署主任教育職員、縣勸學所所長、縣視學職員、縣立各校校長、各區董事及學務委員、縣知事特別指定的縣教育會會員及地方士紳組成。
1923年,遵照民國政府《縣教育局規程》的規定,義烏又將勸學所改為教育局,何菁任局長,掌管全縣教育事業。按當時體製,縣視學是教育局成員,同時也是縣公署行政人員。董事會是縣教育局的審議機關,由勸學所時期的縣教育會議演變而來。各董事除縣知事指派縣視學1人擔任外,其餘均由縣參事會選任,有一定的任期。董事會的職能是:審議縣教育方針及計劃;籌劃縣教育經費,保管縣教育財產;審核縣教育經費預決算;議決縣教育局長交議事項;提議教育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