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中村改造的利益衝突理論
城中村改造涉及政府、業主與改造單位三方的利益,其中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其他兩方代表各自的利益,城中村改造的實質是調節三者之間的相互關係以達到利益均衡。具體到改造項目來說,政府不再是籠統、抽象的,而是具體為市政府、區政府、街道辦(當然也包括相應的各級業務主管部門),相互之間有各自的利益;具體到城中村來說,業主包括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個體,而且集體經濟組織還是個體村民的群體利益代表,這一點與普通居住區分散的小業主大不相同;改造單位是指取得改造權的權利主體,一般情況下應為房地產開發商,在特殊情況下政府和業主也可以充當改造單位。
(1)政府與改造單位的關係。該關係主要涉及規劃與地價兩方麵問題。規劃方麵主要考慮的問題是,政府在確保達到城市發展要求的前提下,兼顧改造單位的利益,確定適當的開發強度,分擔合理的市政配套設施。地價方麵主要考慮政府如何采取地價優惠或補貼的方式,給開發建設單位讓利,確保改造項目得以進行。因此,確定合適的開發強度與地價就成為平衡二者關係的焦點。
(2)政府與業主的關係。該關係主要涉及房地產權確認及保護小業主利益問題。與一般國有土地不同,城中村因土地產權不清晰而產生了大量違法建築,給城中村改造帶來很大障礙。因此,解決改造前後房地產權確認問題是處理政府和業主之間關係的主要內容。當然,通過完善改造政策、采取措施以防止出現樓房爛尾、業主無法回遷等問題,也是政府的職責所在。
(3)改造單位與業主的關係。該關係涉及拆遷安置補償,主要考慮改造單位以何種方式、標準對業主進行安置補償的問題。該關係很大程度上是個市場問題,政府不宜直接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