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麵所述各個城市的做法在我國城中村改造中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從改造的主體和操作方式來看,大致分為三種類型。
1.政府主導型
山西晉城的土地儲備模式、深圳規劃控製模式和杭州的撤村建居模式均屬於這種類型。改造工作從村居規劃到土地征用、從村民轉製到居委會設立,均由政府組織、政府協調、政府推動,一般設立專門的村居改造辦公室負責。政府主導型的城中村改造政策前後一致,相對公平公正,加上政府有關部門給予強力推動,村居改造速度快,社會效果明顯,遺留問題較少。但改造資金需要政府投入,村民安置壓力較大。對位置相對偏僻、市場化程度較低,村集體經濟力量較小,村莊環境質量差,群眾改造願望強烈,拆遷對抗性弱的村莊,一般宜采用該方式。
2.市場主導型
珠海的城中村改造模式即是這種類型的典型代表。政府在改造工作中處於政策製定和監督者的角色,城中村改造的資金籌措、房屋拆遷安置、房屋開發建設均由開發商進行,政府承擔的壓力不大,改造的社會效果和環境效果也比較理想。缺點是對改造中釘子戶的處理缺乏響應的法律支持,城中村相互之間拆遷補償政策的不一致也容易引發群眾攀比,村民與開發商的利益博弈也常常延緩項目周期。該方式適合於區位優勢明顯、土地升值潛力較大的城中村。
3.村集體主導型
廣州的城中村改造即屬於這種類型。由村集體主導進行城中村改造,農民的利益有所保證,由於村民自己決策,自行改造,村民參與熱情高,避免了改造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等諸多矛盾。但從實踐來看,“一村一策”的改造模式缺少政府推動,改造工作常停滯不前,土地二元製的矛盾無法徹底解決。村集體一般城市意識差,政府規劃在執行中往往走樣,城中村改造質量、效果不甚理想,有時造成很大的浪費。另外,資金籌措也是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該方式比較適合村集體經濟發達,村班子威信較高的城中村,例如獵德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