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城鄉發展一體化中的城中村治理問題研究——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為例

§三、國內城中村改造出現的問題——以珠海市香洲區為例

珠海市香洲區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采取了各種優惠的政策,但由於城中村改造牽涉的村民人數眾多,涉及各方麵的利益,所以在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還是出現了一係列的問題。

1.城中村土地所有權歸屬混亂導致法律適用錯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製,即全民所有製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製。”即所謂的“土地的二元所有製結構”。土地所有權狀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具體劃分為“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由於城中村在城市化不斷推進的過程中,位於城區邊緣而被劃入城區,成為城市的一部分,既有城市的一些習性,又擺脫不了農村固有的特質,是二者的混合體。而這樣就造成了城中村土地既有國家所有又有集體所有,在改造過程當中,應當區別對待,但是,開發商、政府往往忽視城中村土地的歸屬,或者認識混亂,而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把城中村土地都歸類為國有土地,導致法律適用的錯位。

在所有房屋進行拆遷或征收之前,土地所有權的性質都是首先應該弄清楚的問題。而在調查中發現,百姓對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遷的概念不清被混為一談,有的政府官員和開發商也對兩者模棱兩可,稱征地拆遷工作雲雲。其實二者有本質的區別,不是一個法律概念。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製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範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並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給予補償的活動”。由此可知,進行征收的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集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