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主導模式的困境
在大部分地區,政府主導的大規模的拆遷往往因為補償不足,暴力拆遷、群體性事件,乃至惡性事件發生頻率大大提高;而在少部分經濟發達地區,村民要價過高,很難談攏條件,導致城中村改造項目難以推進。以深圳操作的福田區崗廈村為例,改造前的崗廈村約有數百棟各種產權形式的自建樓房,2007年崗廈河園片區啟動了改造工程,但由於賠償標準談判一直僵持不下,改造方案到2009年底才塵埃落定。結果是政府不得不大幅度提高補償標準,特別是住房按照一比一補償,補償後崗廈原住民中家庭資產過億元的達到十戶,全村每戶資產都超過千萬元。即使如此,還是有村民不滿意,相當長一段時間裏仍有5%的村民沒有簽約。
2.集體自行改造模式的困境
在第二種集體自行改造模式中,往往是村委會自行籌資開發,完成拆遷安置、回遷建設和商品房建設全部工作。改造完成後,村集體將剩餘住房上市銷售,形成滾動開發。但這種模式存在開發者在建設過程中無法獲取貸款、住宅開發質量不高、基礎設施難以到位、開發住宅為“小產權房”無法上市等諸多問題。因此,這種模式隻有極少數集體經濟實力雄厚的村莊才能推行。
3.開發商主導改造模式的困境
目前一些地方開始探索開發商與村集體合作改造的模式。比如深圳2009年發布的《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鼓勵開發商與村集體合作改造,並製定了一套方法和措施。但開發商介入或主導的改造可能帶來一些問題:首先,開發商以利潤最大化為根本驅動,很可能以不利於社會和諧的運作方式進行改造。其次,開發商的資本結構基本以少量自有資金加大額銀行貸款構成,可能導致開發商因信貸政策調整陷入困難,不能按期完成甚至中途退出改造。最後,由於一個城市的城中村數量眾多、大小不一,小村不但占地少,還有可能被道路切分成零碎地塊,對開發商缺乏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