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與他的大明王朝,是從元朝混亂無序的體製上建立起來的。為了能夠盡快改變腐朽的國家機製,朱元璋不得不采取重用刑典的方法。其實,這也是迫不得已的辦法,朱元璋曾說,重用刑典是不足為子孫後世效法的。但他是大明王朝的開國國君,當下他所做出的一切改變,都有意或無意地為後代子孫樹立起值得效法的典範。朱元璋的本意,是想求得王朝的長治久安,不曾想到此舉意外地導致了禍起蕭牆的結果。這一切的源頭,還要從朱元璋頒布《大明律》說起。
盡管已經天下一統,但朱元璋仍需要麵對前朝遺留下來的無官不貪的官場惡習。為了改變這一情況,朱元璋便加大了對貪官的處罰力度。盡管如此,仍然有不少官員頂風作案。為此,朱元璋除了選擇使用更重的刑典外,似乎沒有其他更好的辦法。他曾說:“吾處亂世,不得不用重典。”朱元璋規定,凡是貪汙贓款達到六十兩白銀以上的,均要梟首,並且剝皮示眾。各地州、縣及軍衛等地都設有土地廟,這裏也成為了剝皮行刑的場所,因此人們又把土地廟叫作“皮場廟”。為了進一步達到警示的效果,剝下來的人皮還要被填充上稻草,懸掛在官府公堂座旁,於此地處理政務的後任官員見此觸目驚心的景況後,無不嚴格要求自己,以免重蹈覆轍。
朱元璋對貪贓枉法的行為恨之入骨,一經發現,不問貪贓多少,皆嚴厲處罰。朱元璋當時所施行的刑罰仍是沿用隋唐以來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據《大明律》記載,貪贓數量若達到一百二十貫,便要發配到北地充軍。但實際上,往往貪贓四十貫便被流放充軍。若數量達到一百貫,多數貪贓者都會被處以絞刑。在具體的施行過程中,通常會施以更為嚴厲的刑罰,尤其是貪官汙吏,往往會有抽筋、挑膝蓋、剁手、剁腳、剁手指、閹割甚至剝皮等處罰方式。所有這一切處罰方式,都源於《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