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出路的時候,人們都急盼著能找到一條出路。在隻能找到一條出路的時候,又該怎麽辦?李鴻章的辦法是:選擇它,不怕損失。
在李鴻章辦洋務過程中,有一個著名的協定,即“齊價合同”。
“齊價合同”是輪船招商局與英商太古、怡和兩家輪船公司在激烈競爭過程中,各自為著不同目的而言和,通過談判達成“息爭均利”
妥協而簽訂的協定,甲午戰爭前共簽訂過三次。“合同”的基本內容是三點:一是規定簽約三家的船隻噸位和客、貨量所占比例。二是規定在簽約的航線內,“三公司必須鄰睦敦好,保全推廣生意,彼此獲益,倘有別家爭衡生意者必須彼此聯絡跌價以驅逐之”;或“倘有別家輪船爭衡生意者,三公司務須跌價驅逐他船為是”。三是規定“凡三家爭議相持不下時,即交洋商公所董事決斷,該董事判斷之事,務須依遵”。
如何看待“齊價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呢?一般而言,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國的近代企業,在生產設備、科學技術和經濟實力、經營管理水平等等方麵,都遠不如西方企業。如果在與外國企業競爭中自身確實處於極為不利地位時,為了求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與競爭對手暫時達成某種程度的妥協和讓步,是必要和允許的。然而,“齊價合同”是否屬於這種性質的協定,卻很值得研究。其實,“齊價合同”簽訂之時,輪船招商局並非處於不利地位,更不是難於支撐下去;太古、怡和洋行的處境也並不比招商局好。輪船招商局在這種形勢下與太古、怡和主動妥協,簽訂“息爭均利”的“齊價合同”,從“與洋商爭利”以收回民族權利的視角看,已是極不妥當。
而且,李鴻章還在1893年訂的合同中,不惜將招商局獨享的運輸賑糧的特權分給了太古、怡和,且執行得非常認真,在給總理衙門的函件中說什麽“此項免稅平糶之米與尋常販運不同,除照案應由招商局輪船承運外,隻準由訂有合同之英商怡和、太古暨開平礦務局輪船報裝,此外無論華洋野雞輪船裝運米麥,概不準領護照,以符合章而便稽核”。然而,外商卻極不講信用,每次合同都是由他們率先減價競爭破壞,迫使招商局簽訂新的更加有利於他們擴大侵略利益的合同。而李鴻章則是每次都妥協、退讓,接受外商要求,簽訂新的“齊價合同”。結果是本來在輪船噸位和載客、貨量都大大超過太古、怡和的招商局,通過三次合同的簽訂,都遠不及太古怡和兩公司了。1877年,招商局的船隻數是31,淨噸數為22494;太古的船隻數是8,淨噸數為6893;怡和的船隻數是9,淨噸數為5191。可是到了1883年,招商局的輪船數則減少到27,淨噸數基本沒有變化,而太古的輪船數卻增加到20,淨噸數增加到22151,怡和的船隻數則增加到15,淨噸數增加到13651。到了1894年,招商局的船隻數又減少到26,淨噸數為22900,仍然沒有增加,而太古的船隻數又增加到29,淨噸數增加到34543,怡和船隻數則增加到22,淨噸數為23953。這種彼長我消,彼由弱變強,我則由強變弱的發展態勢說明,這種妥協不是明智而是喪權屈從,甘心成為外國企業小夥計的表現,是李鴻章等“止知分利,厚自封殖,而無遠大擴充之計”的無原則向外商讓利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