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製度確立以後,有時我們“軍令”雖明,但卻執行不力,這便是孫子所說的“吏士之罪”。因此,管理必須將製度落實到位。企業的製度、章程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不能隻是紙上談兵。製定製度是管理的基礎,接著如何將製度落實才是更為重要的事情。一旦頒布實施,全體員工都要受其約束,任何人不得違反規章的規定。規章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它不是可有可無,而是隻要製定了,就必須執行,非經規定程序不可隨意變更。
有些企業雖然製度非常完善,但是存在著落實不到位或執行不力的現象。作為企業管理者,有責任推動合理的規章製度的貫徹和落實。若有人不按照規範辦事,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給企業造成一定損失,就應給予相應處罰。
西方管理學家曾提出一個“熱爐法則”,它的實際指導意義在於指導企業如何讓員工遵守製度。與獎賞之類的正麵強化手段相反,而懲罰之類則屬於反麵強化手段,“熱爐法則”應用“三性”來完善管理製度,即即刻性、預先示警性、徹底貫穿性。如果有人在工作中違反了規章製度,就像去碰觸一個燒紅的火爐,那麽一定要讓他受到“燙”的處罰。隻有這樣,才能做到令行禁止、不徇私情,真正實現熱爐法則。
隻有以“鐵手腕”嚴格執行既定的規章製度,才能管理好企業。嚴格、嚴厲,不講情麵,管理企業要這樣。從某種程度上講,任何企業要想讓組織高效運行,就應該執行嚴格的管理政策。
但是,應該清楚,“絕不手軟”並不是濫施權力、粗暴蠻橫地對待員工,以顯示自己的威信。對雇員要公道,在處罰時要有充分的依據,它包括解釋清楚公司為什麽要製定這條規章,為什麽要采取這樣一個紀律處分,以及希望這個處分產生什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