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虛名者是取得不了大勝的人生,因為虛名誤事,不少有權有勢之人就是因為好大喜功而落到身敗名裂的境地,敢於直言的魏征不圖虛名,追求為百姓辦實事,出實效,切實為大家的利益考慮,因而辦起事來就能得到大家的幫助。
唐初安定社會秩序的重要政策,經濟上推行“均田製”和“租庸調法”,軍事上實行“府兵製”。為了盡快恢複生產,太宗多次下令免除百姓的賦稅勞身。他還特別注意減輕刑罰,讓老百姓在比較緩和的社會氣氛中生活。這在古代稱作為“慎刑”。
隋朝立國之初,文帝製定的法律是比較寬平的。到煬帝時則使用嚴刑峻法強化統治,結果弄得“民不堪命”,四處起來造反。唐高祖在位時製定的法律,基本恢複了隋初的寬平。唐太宗特別注意吸取隋亡的教訓,下令對法律再加修訂,有些條文進一步改重為輕,原來規定判處絞刑的某些罪,改為流放服勞役;判處斬首的罪人,要由宰相和六部尚書討論決定,須經過五次複奏才可執行,以免出現錯殺冤獄。“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這是太宗規定的立法和執法原則。
但是,李唐皇族本乃世代武臣,太宗本人年少時長於騎射而不精學業,帶兵打仗恃勇鬥狠,英武過人,稱帝後也還是容易激動使氣,常因一時喜怒而濫行賞罰。他也自知這樣做的後果,因而多次要求大臣注意向他提醒。
貞觀初年,濮州(今山東鄄城北)刺史龐相壽因為貪汙被人告發,受到追贓和解職處分。他因自己是秦王府舊人,就向太宗求情,希望能得到寬大處理。太宗派人傳話說:“你是朕的舊部下,貪汙大概是因為窮迫,朕送你100匹絹,你繼續當刺史,今後自己可要檢點才好。這顯然是越法而徇私情。魏征知道此事後,立即進諫批評道:“龐相壽貪汙違法,不加追究,還要加以厚賞,留任原職,就因為他是陛下的舊人。而他也並不以自己貪汙為罪過。陛下為秦王時舊人眾多,如果他們都學這個樣子貪贓枉法,就會使廉潔的官員感到害怕,影響吏治的清明。”太宗看過奏章,不得不改正對龐相壽的寬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