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大勝經:在人生緊要關頭贏得成功的本領

§33.靠綱紀說話,靠法度辦事

俗語雲: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每處理一件事都得依照一定的程序,不能本末倒置,舍本逐末。要穩宏大對局麵的控製,就要有完善的法製,不能隨意處理事情。為樹立布局者的新形象,要法製的建設,努力做到靠綱經說話,靠法度辦事。

忽必烈的“立法度、審刑獄”之舉更使蒙古貴族震驚不已。

突然跨入封建文明的蒙古貴族,入主中原以後,他們的習慣法“大禮撒”根本不能適應漢地的實際需要。因而,從忽必烈的先祖們開始,便自覺不自覺地走上了借用他朝法律來改造本民族法律的道路。但這條道路對於早已熟悉習慣法的蒙古統治者來說,確實是非常的艱難。在忽必烈開國初年,在他的漢人謀士以及專家們尚未修成像樣的律令之前,對凡涉及北方漢人的刑事案件,都參用原來金朝的“泰和律”定罪量刑。1271年,大元王朝感覺到再使用這亡國之律令,實在不太體麵,於是下令禁止使用“泰和律”。

國家不可一日無君,國家也不可一日沒有法律。在此情況下,有人建議將史天澤等人修成多年的《大元新律》略加增刪,頒布天下施行。但不知什麽原因,這部法律並未麵世。盡管忽必烈曾經多次命令精通法律的老臣參考前代的法律,出台一部新的法律,然而,由於各種原因直到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才頒布了《至元新格》,它包括了選格、治民、理財、賦役、課稅、倉庫、造作、防盜、察獄等十個章目,每個章目下又分成十數條,這些條例都具有行政法或其他門類法律的性質。忽必烈頒布的《至元新格》確實是按照一般的法典規格編寫而成的。難怪後來研究法製史的人都認為它過於單薄,非但幾乎完全沒有刑法,其規模距離一部真正的行政法、民法或財政法的法典也有相當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