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國事天下事,歸根到底都是人的事,少數終歸是壓不倒多數的。因此做事需要從多數的立場去考慮,否則,布置穩局就無從談起。康熙做事,總是著眼於多數,廢除律令和尊儒兩件事就是最好的例證。
康熙即位初年,由於大規模的群眾性抗清運動被平息,以四大臣為代表的滿族貴族,繼續推行“圈地”、“逃人”和“投充”等明顯含有歧視漢族內容的政策法令,從而使趨向緩和的滿漢矛盾再度激化。而康熙鑒於滿族統一遼東和漠南蒙古的經驗教訓,深知單憑武力是不能將統一局麵長久維持的,必須爭取其民心,而且深信四書五經等儒家經典及精通這些儒家經典的漢族士大夫是有裨治道的,因而在親政後對漢族士大夫積極采取籠絡手段,並逐步修正“圈地”等落後政策。
《逃人法》是滿洲貴族為維持其殘餘的奴隸製統治而設立的緝捕逃亡奴仆的法令,為清初所推行,特別是順治年間的《逃人法》,具有明顯的民族壓迫特征。如規定逃人逃跑二三次始行處死,遇赦得免,而土著窩主一經發現即被正法,妻子、家產籍沒給主,遇赦不赦,鄰右、十家長也要連帶受重罰,唯旗人窩主僅鞭一百,罰銀五兩。這便使得漢人,無論地主還是普通百姓,都深受其害,大為不滿,造成嚴重的滿漢民族矛盾。
康熙四年(1665年)正月,為了使《逃人法》既注重保護滿洲貴族的既得權益,又能適當照顧漢族地主的正當要求,體現嚴懲訛詐、輕處窩主的精神,開始修訂該法。修訂後的《逃人法》規定:凡有奸棍借逃行詐行為者,審實後交刑部正法,結夥借逃報仇,詐害良民者,無論旗下或平民百姓,“俱照光棍例治罪”;停止執行窩主處死、刺字及給旗人為奴之例,改為流徙尚陽堡;相關鄰右、十家長及地方官“免其流徙”。康熙十一年(1672年)後更規定,有關逃人案件除寧古塔仍由該將軍審理外,其餘各省由當地督撫審理。由於督撫等地方官大多由漢軍旗人或漢人充當,他們比較注意穩定社會秩序,很少大肆株連或重處窩逃行為,因而受到廣大漢族地主的歡迎和擁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