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是對布局者控製力的威脅,是讓穩局發生動搖的禍首。要想讓已經相對穩固的局麵持續下去,必須消除,消弱這些物權清代的八旗製度是在封建農奴製社會條件下產生的,八旗內部很自然地保留有原來的農奴製生產關係,尤其是八旗奴仆與其主人、一般旗人與旗主之間存在著嚴格的隸屬關係。到康熙時期,清兵入關已20年,滿族社會政治經濟已發生很大變化,八旗製已逐漸顯露出它的落後性,並與封建君主專製體製發生矛盾,因此需要不斷地調整和改革。而改革的重點,則在於削弱八旗貴族原來過大的特權,使八旗各級組織及廣大旗人都效忠於皇帝,為提高和鞏固皇權服務。
首先是嚴禁諸王府恃強壟斷貿易。由於諸王府屬下商人及旗下官員家人往往“妄稱顯要名色”,霸占河路、船隻、關津等,從而把持貿易,騷擾地方,康熙於五年正月規定:以後如有此等奸棍,仍然指稱王、貝勒、輔政大臣及內外大臣名色,招搖肆行者,地方官務必嚴察拿獲送部,從重治罪。如地方官仍瞻顧徇情,不加緝捕,或別經發現,或旁人出首揭發泄露,將其貿易經過地方不行緝捕官員以重治罪。康熙十八年八月,鑒於前令收效甚微,康熙又明確規定:凡有此類事件發生,將原犯就地立斬示眾,該管官員革職,如果係宗室公以上、王以下家人,則分別罰銀七百至一萬兩,仍交宗人府從重議處,該管家務官俱革職;訊地文武官員不行查拿者也一律革職。
其次,嚴禁諸王及旗下大臣勒索本旗所屬外任官員及幹預地方事務。康熙七年(1668年)三月,鑒於在京八旗大臣往往派人往各省旗下官員衙門,借名問候,多索財物;又挾持請托,顛倒是非,擾亂地方政務的情況,特規定:以後地方文武各官遇有此等奸棍,應該立即捉拿奏聞,將主使之人究出從重治罪。十九年十月,康熙還專門令吏、兵、刑三部與都察院會議討論,製定了《旗下人出境幹求處分則例》,規定:旗人私往外省地方,借端挾詐,囑托行私,侵擾百姓等情弊,係平民,枷號三月,鞭一百;係在官之人,革職,鞭一百,不準折贖。失察佐領罰俸三個月,驍騎校罰俸六個月。差遣家仆之人如無官職鞭一百,有官職革職,差去之仆枷號一月,鞭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