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時期農村社區建設與管理

§第三節 農村社區工作崗位與工作平台建設

要建立職業化的農村社區社會工作隊伍,就涉及設置相應的工作崗位和提供必要的工作平台的問題。設置農村社區社會工作者崗位又有崗位設置的層次和設置數量這兩個方麵;而工作平台問題則既要從實際出發,又要考慮農村社區建設的長遠需要,與加強農村社區建設的其他方麵聯係起來確定。

一、農村社區社會工作崗位設置

以職業化作為建設農村社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基本目標,首要的問題是合理設置農村社區社會工作者的崗位,並逐漸使其成為專職工作,由專職人員充任有關崗位。具體說來,涉及崗位設置的層次和設置的數量兩個問題。

1.崗位設置層次

根據農村社區建設的需要,無論是加強農村社區管理還是完善農村社區服務及促進農村社區文明,主要的操作範圍是在村委會轄區內,各項具體工作尤其需要在村委會的轄區內首先加強。因此,為履行相關職能,農村社區社會工作者的崗位也主要以村委會轄區作為設置層次。換言之,應以每個村委會轄區設置相應的農村社區專職社會工作者為目標。

當然,各地在農村社區建設的實際工作中,可能會將農村社區的範圍做不同的界定,隻要符合實際、有利於加強農村社區建設,也都是可以的。這樣,農村社區社會工作崗位的設置層次除了主要以村委會轄區為單位,也可以有其他的情況。例如,有些地方的農村社區建設向下延伸到自然村,開展的是村落建設為主的農村社區建設,那麽就可以將一般設置在村委會層次的農村社區社會工作者崗位設置在若幹村落組成的單位;還有一些地方可能根據實際,要以若幹個建製村(即村委會轄區)為單位開展農村社區建設,相應的,農村社區社會工作者的崗位也可設置在介於鄉鎮和村委會之間的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