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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調查附記:

接到讀者來信之後,記者走訪了哈房地管理部門。據市房地局稱,他們攆吳永海搬遷的理由主要有兩條:一是吳永海與轉租戶(“二房東”)原簽訂的協議早已過期;二是150號文件規定“由產權管理部門收回承租權,建立新的租賃關係”,並未指定我們必須和現營業戶吳永海建立新的租賃關係。至於和誰建立新的租賃關係,由我們房管部門說了算,沒有什麽原則需要遵守。

但記者調查中看到,南崗房管處有一份“報告書”,上麵認定他們在收回“二房東”的承租權後,“現轉租給夜明珠餐廳”,“每平方米租金應收6元”,“此決定從1987年5月開始執行”。上麵有房管員簽字,亦有領導的批示。這說明,從1987年5月開始,哈市房管部門與吳永海建立新的租賃關係已成事實。

對於哈市房管部門提出的第二條理由,即建立新的租賃關係的範圍,按哈市房管部門對150號文件有關規定的解釋是否妥當的問題,記者又走訪了具有立法解釋權的省人大常委會。《黑龍江省城鎮公有房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起草工作的同誌對記者說,哈政發[1986]150號文件是根據《條例》製定的,《條例》是地方性法規,不能隨意解釋。它的立法解釋權在省人大,哈市房地局沒權解釋,必須嚴格遵守。在製定這項法規時,曾就收回轉租公房後,在那裏開辦的產業怎麽辦的問題做了重點說明,那就是“要保護、支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尤其是要扶持個體戶;並特別強調不能因為清理整頓轉租公房而把在那裏已辦起的營業網點擠垮,不得將從業人員擠走、由房產主管部門建立新的租賃關係。否則,哈市當時將有三千六百多人因此而失業。“建立新的租賃關係”就是指房管部門收回“二房東”的承租權後同現營業戶建立的租賃關係,決不是沒有原則要遵守。